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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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
【基本案情】
小张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包自家房屋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13万元,小张先行向装修公司支付9万元。磋商及签约前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向小张答复13万元为全包价。
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增项费用发生争执,装修公司提出报价单所载水电改造费5000元只是预收款,根据现场实际测量,小张还需补交水电改造费3.2万元。
我们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剩余钱款不能退。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所有口头承诺均无效,水电改造那5000元只是预收的费用,最终价格得按现场实际测量,多退少补。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文本及报价单均由装修公司提供,其作为专业施工主体,较普通消费者掌握更多的装饰装修专业知识与行业术语,负有就价格构成、计量标准向对方作出明确解释说明的义务。
水电改造费书面记载为5000元,装修公司却主张为3.7万元,增项费用3.2万元,无合理解释,且增减项未签书面变更单。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小张多次提到“13万是不是全包?是不是包括所有在内?”,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复“是”,据此法院认定合同中记载的13万元为包干价格,增项不得另行收费。且由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装修公司未施工的装修工程,无需继续施工,已经施工完成的装修工程,小张应当向装修公司支付相应的装修款。经核算,装修公司已施工项目的费用为2万元,该公司已经收到装修款9万元,对于多收取的装修款7万元应当向小张返还。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价款、合同项目以及变更程序等条款内容,避免因内容模糊陷入被动局面。对于“先施工,后补签合同”“仅通过微信作出包干承诺”这类情形更要提高警惕,务必妥善留存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
业主作为普通消费者,基于对装修公司专业性的认可及对装修公司出具的设计图和报价的信赖才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因此装修公司应严格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合同项下的约定,营造公平、有序的装修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