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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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1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教行为须在合理限度之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经常性谩骂、殴打,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已超出正常管教的合理限度,构成家庭暴力。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一、李某甲、李某乙暂时随汪某共同生活;二、禁止李某对李某甲、李某乙实施殴打、拘禁、辱骂等暴力行为;三、禁止李某接近李某甲、李某乙,包括但不限于到达住所、学校等经常出入场所;四、禁止李某对李某甲、李某乙进行任何形式的跟踪、骚扰、恐吓和接触。裁定作出后,李某以自己的行为属于对孩子管教为由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保护令。法院经复议后,认为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案件处理过程中,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李某甲、李某乙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干预,帮助其恢复心理健康;对李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与妇联等部门协同联动,制定了6次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取得良好效果。此后,汪某另案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李某甲、李某乙,法院判决依法支持汪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中,李某长期对李某甲、李某乙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行为,对二人造成严重身心创伤。尽管李某辩称其行为系管教孩子,但从其殴打的手段、辱骂的言辞、殴打辱骂的频次及产生的后果来看,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合理限度,构成家庭暴力。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法条】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