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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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案例要旨
基本案情
宣判后,彭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彭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购房人断供纠纷数量骤增,社会危害性强。首先,导致房地产交易量萎缩,资金流动性降低,供给侧存量房数量上升,房地产市场也陷入停滞状态,引发进一步的恶性循环,使已经“见底”的房地产经济雪上加霜,侵蚀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其次,金融风险增大,购房者恶意违约,单方解除贷款合同。在购房人用房屋抵押的情形下,银行解除合同后通过执行拍卖行使抵押权,导致大量房屋到法院拍卖,增加金融机构压力和风险,根据阿里法拍网的数据,从2017年至2021年,全国每年挂拍的住宅用房数量由9000套增加至168万套,比2017年增长了180倍,极有可能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灰犀牛”;其次,银行系统基于防范风险的考量,会更加收紧贷款政策,减少向房地产领域的资金流向,房地产开发资金愈发短缺,购房者获取按揭更难;最后,社会矛盾增多,司法机关压力增大。断供纠纷案件涌进法院,在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下,涉及银行、开发商、购房人多重法律关系,断供后后续纠纷处理程序和实体法律需要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需统筹兼顾购房人群体利益的保护、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问题。
首先,应当着眼于整个交易框架来评价合同目的是否实现。
本案涉及三种合同关系并非是孤立的,而是合同目的趋同的联立合同。联立合同是数个合同“不失其个性,而相结合”,即多数合同因为交易上的一体性而紧密联结形成的多数合同关系,其合同效力具有关联性,一个合同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此类新型合同随着交易形式而逐步固定化和类型化,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构成的合同联立;二手房买卖合同与中介合同构成的合同联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构成的合同联立;金融借款合同与质押监管合同构成的合同联立;车辆挂靠合同和车辆买卖合同构成的合同联立;民间借贷合同与让与担保合同构成的合同联立;消费合同与信贷合同构成的合同联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0条和21条第2款确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联立的请求权基础。《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21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所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开发商的目的是取得商品房的交易价值,即取得所售购房款,购房人的目的是取得商品房的使用价值。购房人在购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在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前,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保证,以实现三方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以实现买卖双方的合同目的。此种商品房交易模式制度设计的初衷充满善意,即:囊中羞涩的购房人能够获得充裕的购房资金;开发商增加了交易量,取得了投资回款;银行得到开发商的担保,降低了风险,出借了贷款,赚取了利息。这是一举三得的三赢模式,合同目的趋同,一旦某个法律关系出现纠纷,必然涉及三方交易整体解构,三个合同效力同呼吸,共命运,故应从按揭购房的整体交易模式来判定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
最后,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利于实质性化解纠纷。法院判决的效果之一就是解决纠纷,在合同确实无履行可能之时,仍然不解除合同,矛盾纠纷仍然存续,也不符合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司法价值取向。
综上,法院应当妥善处理好断供纠纷,因势利导,遏制断供潮无序蔓延,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从而守住民生、稳定和发展的底线,为当前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