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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多万的恒大商品房成为“烂尾楼”,我该如何维权?

2023-10-10

京尹提示



如果你购买的恒大商品房因长期停工成为了“烂尾楼”,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与开发商沟通:首先,你可以尝试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了解停工的原因和后续的解决方案。如果开发商能够给出明确的计划并承诺尽快完成后续工程,你可以考虑给他们一些时间。

2. 向相关部门投诉:如果与开发商沟通无果,你可以向当地的住建、房产等部门投诉,要求他们介入并协助解决问题。

3. 委托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如果你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比如,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购房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其他债权,这意味着如果恒大破产清算,购房者可以优先获得赔偿。

4. 联系当地政府:当地政府也会对此类事件保持高度关注,并可能提供一定的帮助。你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看是否有可能促使烂尾楼的建设重新启动。

5. 加入业主维权群:如果你购买的房子成为了烂尾楼,那么你可能会想要加入一些业主维权群,与其他业主一起探讨解决方案。这些群通常会有一些经验丰富的业主提供一些建议和帮助。

6. 寻求媒体支持:如果你认为情况严重,或者你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你可以考虑寻求媒体的帮助。通过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从而促使开发商或相关部门采取行动。

7. 参与集体诉讼:如果情况严重到足以提起集体诉讼,你可以考虑参与其中。集体诉讼可以集合多位业主的力量,共同起诉开发商,为大家的权益争取到最大的保障。

总的来说,对于购买的商品房成为“烂尾楼”的问题,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和解决。一方面要尽可能了解开发商的计划和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寻求法律和政府的帮助。

不论你选择哪种途径,记住要保持冷静,不要被情绪左右。同时,尽可能多地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停工证明、沟通记录等,这些都可能对你的维权行动起到关键的支持作用。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0日,原告洪某某与被告裕泰公司签订《太仓恒大·滨江悦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太仓恒大·滨江悦府童鸢雅苑3栋704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为112.72平方米,总金额为1567945元。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定金。双方还约定原告须于2020年9月22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36795元,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原告已支付购房款共计627178元,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1年8月6日,本项目施工总承包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恒大项目部发布《停工公告》,称因恒大拖欠工程款约8000万元未支付,导致大量供应商及施工班组起诉,目前供应商已停止供货、工人全面罢工,故决定从8月7日正式停工。2021年8月23日,浏河镇人民政府也发布相关告示牌,明确该项目未取得用地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属于非法占地及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原告购房以来,该项目多次停工,截至原告起诉时停工期限达10个月,因长期停工,所建房产及建筑设施经风吹日晒,该楼盘已成为典型的烂尾楼。对此,原告洪某某及其他购房者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被告及时施工,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但被告均无切实有效行动。另,被告在明知原告及众多购房者无社保的情形下,诱骗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系欺诈行为。合同签订后,项目长期处于停工状态,经相关行政机关处理也无任何改善,且总承包商已确认全面停工,原告要求购房的最终目的无法实现。

原告洪某某认为:自己作为普通老百姓集毕生血汗钱购房,换来的却是长期处于停工的烂尾楼,被告资金紧张导致总包明确无限期停工,且相关土地开发手续不全等众多违法事实,使自己无法相信被告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签订的《太仓恒大·滨江悦府商品房认购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62717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40000元等。

本案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太仓裕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签订的《太仓恒大·滨江悦府商品房认购书》解除。



二、被告太仓裕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某某购房款627178元及相应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洪某某与被告裕泰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签订的《太仓恒大·滨江悦府商品房认购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认购书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627184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商品房认购书,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于2020年9月20日签订的《太仓恒大·滨江悦府商品房认购书》解除。但对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过错,双方存在争议。对此,法院认为,一方面,从本案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履行过程及双方举证情况来看,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就相关购房政策、原告购房资格等方面未尽充分审慎注意义务情况下,便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其对案涉商品房认购书无法履行进而解除负有一定过错。另一方面,从原告角度而言,购房系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之重大事项,原告作为购房者,在购房前亦应对当地限购限贷政策、个人购房资格及履行能力、购房合同订立履行等进行全面细致了解并审慎决策,而原告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从未到过购房现场,提交的相应证据亦证明其至今亦不具有太仓市购房资格,故原告自身对案涉商品房认购书无法履行进而解除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本案中原、被告均无权向对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定金的请求。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对于原告主张的购房款及相应利息,根据双方意见及款项实际支付情况,认定如下: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2717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来源:(2021)苏0585民初6166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