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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为何人民法院倾向于不判离婚?

2023-11-21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时,通常法院都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人民法院第一次倾向于不判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法院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避免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家庭矛盾加剧,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2. 法院判决离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这个证据的收集和判断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审查。如果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不会轻易做出离婚判决。

3. 法院判决离婚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家庭背景、子女利益等因素,综合权衡后做出决策。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离婚对子女造成的影响过大,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不判离婚。

总之,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证据,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法院第一次基本不会判离。




除了以上提到的因素,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还需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已经尽力挽救婚姻关系。如果夫妻双方都认为离婚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并且已经尝试过采取各种措施来挽救婚姻关系,但仍然无法解决矛盾,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做出离婚判决。

法官作为第三人,非夫妻日常生活的亲历者,短短数小时开庭时间,很难辨清双方是否真的感情破裂,或已经无可挽回。为了减少法官在情感认定问题上的主观随意性,有必要借助一些相对客观的标准进行辅助衡量,将主观判断标准客观事实化,实现主客观相统一。即,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时,只有符合某些法定的、客观的、可外观化的情形,方可判决离婚。反之,则不能随意判决离婚。通过法律形式,实际上限缩了可判决离婚的情形范围,加大了判决准许离婚的难度。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中国自古就有家和万事兴的说法,对家庭矛盾的缘由、产生及处理方式,利弊和对错分析,都需要结合特定环境、特定语境、特定条件、特定关系、特定背景去综合判断。因此,一向有“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的说法。对家庭矛盾的处理和化解,也一向以家庭和睦为要求,不强求抽丝剥缕地查明事情的是非曲直及对错因果,重点关注家庭的和谐稳定及秩序维护。《民法典》第1043条也规定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该原则指导下,只要法官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或者认为双方并无原则性过错或矛盾,就应该努力去和好。


总结:法院在判决离婚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家庭背景和子女利益、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等。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其他因素不利于离婚,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不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