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警惕!从天而降的从来不是馅饼,亦有可能是玻璃窗!

2024-01-03

近日一则“玻璃窗14楼坠落砸伤孕妇”的消息铺天盖地而来,此次事件中受害者是一名孕妇,为了治疗不得不终止妊娠。在法治时代下,从受害者的身份来看,她不仅是一名妇女,更是一名怀有身孕的妇女,让这一事件尤为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

2023年12月27日的一个下午,受害者在其姐姐的陪同下,骑着电动两轮车路过某小区时,被14楼掉下来的玻璃窗砸倒在地。姐姐随后报警并求救,受害人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右侧额部皮肤裂伤,左上唇贯通伤,左口角及右额部挫裂伤,面部多处擦伤,牙外伤等。医患沟通记录中注明“患者因病情需要,需行多项检查及治疗,患者及其家属经慎重考虑,决定中止妊娠,放弃胎儿行常规检查及治疗,一切后果自负”等内容,还有手写的“决定中止妊娠,一切后果自负”,并且有宗启文和妻子的签名。

2023年12月31日上午,受害者的丈夫去了一趟派出所,得到的信息是派出所不久将组织调解。金安区警方一位人士表示,如果线下调解不成功,最终还是要走司法程序。

近几年,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的后果也是轻重不一,最严重的是致人死亡。

高空抛物、坠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除了日常的生活垃圾,还有从天而降的花盆、玻璃、菜刀等,轻则污染居住环境,重则伤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如何保护好“头顶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针对本案,如果该窗户是所有人或使用人,明知将会脱落,而放任不管,或者已经发生隐患,过于自信不会出事,所有人和使用人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法律后果。

高空抛物行起为,不仅仅会引起刑事犯罪,还会引起一系列的民事赔偿,如果不能确定该高空抛物的具体实施人,整栋楼的居民都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有确凿证据证明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的居民除外)。





另高空抛物行为,还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2018年12月某日下午6时许,一桩因租房押金问题而引起的高空抛物案也是极具有代表性。其中当事人杨某兴与其租住的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杨某兴为了泄私愤,站在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2019年3月某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1月某日晚九时许,罗某伟携带弹弓及弹珠到某保安宿舍楼顶玩耍。期间,罗某伟使用弹弓向楼顶的墙体发射弹珠,后又向路面发射了2粒弹珠,其中一粒弹珠(钢珠)击穿途经该处的一辆正载有多名乘客的某路公共汽车左边第三块车窗玻璃。经鉴定,该辆公共汽车受损的车窗玻璃损失价格为850元。2018年11月13日,罗某伟向到场调查的公安人员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正值晚上21时,路面交通繁忙,行人、车辆较多,罗某伟在楼顶使用弹弓向公共道路发射钢珠,造成一辆正载客行驶的公交车车窗损毁,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2019年3月25日,判决罗某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案件,也是偶有发生。

2018年9月某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径珠海市粤海中路某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某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自某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珠海市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物业公司仍是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11月18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京尹律师提醒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此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机关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依法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同时,高空抛物行为,还将引起一系列的民事侵权,行为人不仅要遭受刑事处罚,可能还会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

律师提醒,发生高空抛物行为致损事件后,应及时报警并将伤者送医,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保留证据,寻求法律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