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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投喂者被判赔偿24万引争议!

2024-03-21

在自然界中,动物和人类是平等、并育的关系,人类生活所需要的一切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动物有关,动物和我们一样具有珍贵的生命,是自然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家中饲养的猫或者狗被遗弃后,成为了无主饲养的流浪动物。当善良的人遇到后,会出于对动物的一份爱心,定期进行投喂,给予它们生存下去的机会。这其中,在法律上就构成了事实饲养,也存在着法律风险。一旦这只流浪猫狗出现抓人咬人或者斗伤其他有主猫狗等情况,受伤者是有权对投喂者提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的。如果对方胜诉,投喂者除了应诉负担外,还得赔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相关案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2023年4月20日,因在羽毛球馆打球时,一运动员踩到一只流浪猫的肚子上,摔倒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受伤者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诉至法院。2024年2月2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吴某240198.20元(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对被告投喂者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投喂者追偿。

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广大网民的热议,一部分人认为判决合理,投喂者对流浪猫的投喂形成了饲养关系,就有责任承担饲养责任。还有一部分人提出质疑,羽毛球馆的管理疏于防范,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更有一部分人很是心疼那只猫,被踩的猫该有多么无辜。


饲养关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法院的判决来看,这一案件的焦点在于投喂者是否可以认定为是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

经法院调查核实查明,投喂者定期在厕所门口固定投喂流浪猫,且还带着猫去洗澡、看病。根据以上行为,法院认定流浪猫与投喂者构成了饲养关系。

《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公民享有健康权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有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侵犯健康权中,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害健康权的损失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用等。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