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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男子照顾同村孤寡老人十余年,法院判决:依法继承老人的所有财产。

2024-04-25

相关数据显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数量急剧上升的同时,独居老人比例也不断攀升,截至目前我国独居老人已经超过1亿人。

为了解决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我国自1950年以来就开展养老院产业,然而我国老人在一定程度上对养老院有抵触。许多独居老人宁愿自己在家自己照顾自己,自己养老,也不愿去养老院,再加上现实等多种情况,共同导致了独居老人养老的困境。

日前,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同村男子赡养孤寡老人十余年,依法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财产继承”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新时代新风尚,也让我们打开了养老新思路,这或许是未来养老的一种新形式。




基本案情(来源:北京晚报)



年过九旬的顺义老人阮大爷终身未婚,膝下也无子女。在村里的主持下,2011年开始,阮大爷和同村的男子刘某军签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刘某军给老人养老送终,老人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刘某军。

2023年,阮大爷因病去世,留下五套刚刚分到的安置房。近日,顺义法院判决认定,阮大爷留下的五套安置房的所有权益,应该由照顾老人十多年的刘某军继承,并对刘某军的行为予以肯定。

阮大爷出生于1930年,其父母早亡,有四个哥哥、一个妹妹,目前,阮大爷二哥的两个女儿和阮大爷的妹妹仍健在。

2011年,生活无依靠的阮大爷向村委会求助。因刘某军一家与其关系较好,且在村中口碑较好,在村委会的协调下,刘某军同意扶养阮大爷。二人在村委会的主持下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某军照顾阮大爷并负责生养死葬,阮大爷将其位于该村的房屋在内全部财产遗赠给刘某军。协议书里写明,“保证悉心照顾遗赠人,让老人安度晚年至遗赠人阮大爷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生活水平。”

于是,自2011年11月开始,刘某军承担起了对阮大爷的扶养责任,甚至全家搬至阮大爷家一起生活。一些视频记录下了阮大爷和刘家人生活的场景:一家人为阮大爷过生日、刘某军的孙子孙女向老人磕头拜年、小孙女为老人洗脚……

2023年3月,阮大爷近800平方米的宅基地被划入拆迁项目,老人因此获得安置房5套。这一年10月,阮大爷因病去世,刘某军送老人走完最后一程,并为其买墓地,料理丧葬事宜。

刘某军认为,自己对阮大爷,如同对待亲人一般十二年如一日悉心照顾,让其在晚年生活中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和幸福,如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为了接受遗赠,刘某军将阮大爷的妹妹、两个侄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位村民出庭作证,表示阮大爷的生活水平跟同村人相比在中上水平,老人平时常在公园遛弯、下象棋。“老人原来肺不好,刘某军给装了5个增氧机。老人每天早上要吃煮鸡蛋、喝奶,刘某军连续十几年都做到了,早餐时常给换口味,熬粥、做面条、炖肉……”一名证人表示。

法官在实地调查时还得知,刘某军与阮大爷同住后,老人的侄女、妹妹与老人之间的来往较少,对此,老人的侄女、妹妹也在法庭上承认,看望老人的次数并不多。
近日,顺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与以及刘某军承担的生养死葬义务部分应属有效,并认定5套房屋的所有权益应由刘某军继承。

法官表示:“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刘某军在老人年岁已高、无人照管时,主动承担扶养责任,与其共同生活多年,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生养死葬义务,使老人度过了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刘某军十多年赡养孤寡老人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其行为应当给予积极评价。”




京尹律师说法

随着中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孤寡老人的赡养问题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发展程度差异,让人们对于孤寡老人的抚养义务有了更多的思考。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对于这类群体的赡养义务选择也在发生着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倡导人性化照顾方式,并采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为孤寡老人提供更加贴心的照顾。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这种协议不仅体现了对孤寡老人的关爱和尊重,也体现了社会对于老年人权益的重视和保护。通过签订协议,赡养义务的履行变得更加明确和规范,避免了因赡养纠纷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

当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赡养义务的履行者将按照协议的约定,为孤寡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而孤寡老人则可以在晚年享受到更加贴心、周到的照顾,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获得本该继承的财产。

这种人性化的选择不仅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也让我们看到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希望和未来。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继续关注孤寡老人的赡养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加贴心、周到的照顾,让老年人在晚年享受到更多的关爱和温暖。

京尹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同时,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实践中,我们通常将上述第二款规定的遗嘱方式称为遗嘱,而将第三款规定的遗嘱方式称为遗赠。遗嘱继承和遗赠虽然都属于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相关财产,但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益人的身份。遗嘱继承的受益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论顺位;而遗赠中的受益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国家、集体。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极目新闻)

据媒体报道,老马家住上海,妻子和独子先后去世,而独子未留有子女。2017年8月,老马和水果摊主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老马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刘某。老马的个人财产包括不动产、存款及其他财物;刘某负责老马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

2019年3月,普陀公证处就该份《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遗赠扶养协议》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021年12月,老马去世后,刘某将老人的妹妹和外甥等多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产、房屋内的财产以及老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等归其所有。

老马的妹妹辩称,2017年之前,其兄长已经出现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应当受限;2017年7月住院时,老人被诊断出脑梗塞、老年痴呆等情况,后续由于刘某带走老人,无法进行进一步确诊,老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协议当属无效。

2023年12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老人的房屋、房屋内财物以及其名下3个账户的资金余额、孳息归原告刘某所有。

案例二、(来源:扬子晚报)

2003年9月,无锡市梁溪区扬名街道某社区居委会与曹某及其兄弟姐妹签订协议,约定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曹某,每月给予其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予各类生活补助及慰问生活用品等,养老至寿终;曹某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在其寿终后,产权移交居委会。此后,居委会按照约定履行了扶养义务。

曹某逝世后,其四个子女要求继承遗产,与该居委会产生争议。居委会遂将曹某的四个子女吴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居委会与曹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名下的房屋、股权、现金、存款归居委会所有。

梁溪法院认为,老年人自愿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的由该组织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并接收、处置其遗产内容的协议,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对该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并为其养老送终的,应认定为已经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案涉协议符合法律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属于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告居委会对被扶养人曹某已尽到扶养义务。

梁溪法院一审判决被继承人曹某安置所得的房屋以及其生前遗留的股权、现金、银行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