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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日前,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同村男子赡养孤寡老人十余年,依法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财产继承”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新时代新风尚,也让我们打开了养老新思路,这或许是未来养老的一种新形式。

基本案情(来源:北京晚报)
法官表示:“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刘某军在老人年岁已高、无人照管时,主动承担扶养责任,与其共同生活多年,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生养死葬义务,使老人度过了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刘某军十多年赡养孤寡老人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其行为应当给予积极评价。”

京尹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同时,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实践中,我们通常将上述第二款规定的遗嘱方式称为遗嘱,而将第三款规定的遗嘱方式称为遗赠。遗嘱继承和遗赠虽然都属于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相关财产,但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益人的身份。遗嘱继承的受益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论顺位;而遗赠中的受益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国家、集体。

梁溪法院一审判决被继承人曹某安置所得的房屋以及其生前遗留的股权、现金、银行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