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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河南3岁男童被恶狗咬伤18天后离世,责任该如何认定?

2024-05-16

近日,又一起恶狗伤人事件广受关注,受害人为一名3岁男童,已于5月9日凌晨不幸离世。这起事件不仅揭开了宠物管理漏洞的疮疤,更引发了公众对于生命安全和社会责任的深刻思考。

基本案情

据相关媒体报道,一名3岁男童于4月21日下午在村落附近的公路旁无忧无虑地玩耍,一只未拴绳的哈士奇突然出现,向他发起了凶猛的攻击。小天的脸上、脖子上、腿部多处遭到了残酷的咬伤,天真无邪的笑容瞬间被痛苦和恐惧所取代。

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为男童紧急注射了狂犬疫苗,经过几番周折后在一家医院清洗了伤口并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随后入住了市中心医院,接受住院治疗。9天后,办理了出院。然而,平静只是暴风前的宁静。5月7日,小天开始出现异常症状,病情急转直下。在转院的过程中,小小的生命终究没能挺过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5月9日凌晨,小天离世的消息如同晴天霹雳,击碎了所有人的心。

事件发生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迅速展开了调查。然而,至今狗主人仍然杳无音信。4月23日,村民微信群里有人说,那只狗再次咬伤人时,已经被打死了。市中心医院·妇幼保健院为男童做出的诊断为:重症脑炎、狂犬病、急性呼吸衰竭,这些冰冷的医学名词背后,是一个鲜活生命的消逝,是一个家庭无尽的悲痛,是社会无法回避的责任。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有研究表明,动物咬伤伤害中有76%~94%是犬造成的。据估计,每年有5.9万人死于狂犬病,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于被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咬伤。2020年,世界动物保护协会发布的《聚焦犬只:2030年消除狂犬病的解决方案》报告指出,若要消除狂犬病,犬只接种率应该达到70%以上。

这起事件的发生,不禁让人深思:为何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样的悲剧会屡屡上演?为何总是在无辜的生命受到伤害后,我们才开始反思和追责?宠物狗作为人类的朋友,它们的管理无疑应该更加规范,狗主人的责任也应该更加明确。在不能确定狗的主人是谁的前提下,流浪狗造成的后果,责任该由谁或者哪个机构部门来承担?




京尹律师说法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那只哈士奇能够被妥善看管,如果它的主人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当地的宠物管理制度能够更加完善,或许3岁男孩的悲剧就能够避免。但是,所有的假设都无法挽回一个幼小生命的逝去,我们唯一能做的,是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我们需要加强宠物管理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让每一个宠物主人都明白,他们的行为不仅关乎自己宠物的安全,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宠物登记制度,确保每一只宠物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管。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流浪狗咬人时,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流浪狗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喂食流浪狗的人,或者第三人。如果流浪狗被遗弃后,原所有人或管理人难以找到,那么责任可能由其他相关方承担。如果长期给流浪狗供食,让流浪狗活动并居留,形成了特殊的饲养关系,那么投食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此外,如果流浪狗咬人后,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情况,可以由动物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致害救助基金给予补偿;动物管理部门在补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相关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案例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天下午,袁某某出门遛自己的柯基犬时,正巧在电梯口碰到邻居何某某,82岁的何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袁某某随即带何某某到医院就诊。

检查结果显示,何某某有两处胸椎体骨折,胸部软组织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何某某的家人要求袁某某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予赔偿金,但袁某某认为,柯基犬并未撞到何某某,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柯基犬已佩戴牵引绳,虽未与何某某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但何某某确因该犬跑出受到惊吓而摔倒,所以袁某某应承担50%的责任,共赔偿27000余元。

案例二:

2019年,发生在昌吉回族自治州的一起“狗伤人”事件,经过了三次审理,狗主人因未拴绳最终承担了全部责任。

2019年4月晚上9点,李某在小区里散步时,碰见了正在遛狗的姜某某,二人寒暄后各自离开,可当李某走了几步后,姜某某的两只泰迪犬因熟悉李某,便扑抱到李某腿上。李某因站立不稳摔倒,胸背部碰撞到路沿石上受伤。经医院检查,李某胸部、腰部各有一处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将姜某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姜某某表示,自己当时在遛两只泰迪犬,其中一条处于被牵引状态,另一条体型特别微小,不足以扑倒李某。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两只泰迪犬上前扑抱时并未受到惊吓,自己因站立不稳摔倒,所以李某也存在一定过错,而姜某某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姜某某承担70%的责任。

李某不服上诉,可上诉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2022年,李某申请再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和姜某某正常聊天过程中,无法预测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所以李某不构成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具有减轻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判定姜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李某损失11万余元。

案例三:

北京市的一起案例显示,陈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惊吓到了路过的胡某某,胡某某后退不慎摔倒在草丛中。虽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狗咬伤了胡某某,但法院依旧认定陈某某存在过错,并赔偿胡某某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所饲养的牧羊犬扑咬了胡某某,可二审诉讼过程中,法院调取的派出所出警材料笔录显示,事发当天陈某某牵着狗绳,胡某某路过时,狗只是起身并未攻击胡某某,整个过程中,陈某某手中的狗绳并未离手,狗与胡某某并没有接触。

不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认为,根据胡某某事发后前往医院就诊的病历材料、左腿伤口照片、证人出庭作证等,可以认定胡某某被狗咬伤具有高度可能性。

另外,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陈某某所饲养的牧羊犬为大型犬,因此出门遛狗违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四:

河南省商水县的一起案件中,一只6岁的哈士奇被打死,狗主人却承担了40%的责任。

一天晚上,哈士奇趁主人赵某某不注意,跑出家门,闯入了商水县的一所中学里,在学校内被四名保安打死。赵某某将四名保安以及学校起诉至法院。

赵某某认为自己的哈士奇性格温顺,没有任何攻击性,而且它闯入校园时,学生们正在上晚自习,校园路面无人,且狗没有对人造成伤害。

但法院认为,赵某某对饲养的犬只疏于管理,致使犬只跑入校园,对师生造成潜在危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学校保安将跑入校园的涉案犬只打死,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承担40%责任,学校承担60%的责任。以赵某某购买哈士奇时的价格2500元作为赔偿基数,赵某某的财产损失为1500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