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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7名同学高考报考志愿被篡改,法院这样判!

2024-06-17


高考不仅是众多学子人生中的一次重要考试,更是人生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高考,既是对学生知识储备的检验,也是对个人成长的一次重要挑战。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学业前途,也影响着未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高考,对于考生的未来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是决定人生的重要转折点。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网络论坛、朋友圈等渠道,散播各种虚假信息和夸大宣传,制造紧张气氛,企图误导考生和家长做出错误的决策。他们可能会以“内部渠道”、“特殊渠道”等名义,承诺帮助考生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高分或录取名额,但实际上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

京尹律师提醒考生和家长,高考已结束,接下来就是应对高考志愿的填报,在此期间一定要认真对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谨慎保管自己的重要信息,如准考证号、登录密码等。在填写报名表、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时,要仔细核对各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同时,考生们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随意透露给陌生人。确保使用安全的网络环境,避免在公共场合或使用免费Wi-Fi时泄露个人信息。

考生和家长还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不法分子违法利用信息,侵犯个人权益。如果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受到侵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来源:法治日报)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罗某20236月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篡改7名同学报考志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罗某,男,20005月生,中专文化。公诉机关哈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625日,被告人罗某在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家中,用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后,通过账号及密码登录艾某、朱某、安某、俄某、马某、阿某、迪某七人的账号,对上述七人填录的第一报考志愿的四位数字代码进行篡改,导致上述七人无法就读自己所报考的第一志愿学校。

判决书介绍,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在学校一贯表现良好,曾担任班干部,学校教师对其评价也很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嫉妒心作祟;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曾心生悔意,欲将七名同学的报考志愿改回来,但因报考系统关闭无法操作未完成,罗某在案发后向被害同学积极赔礼道歉,罗某的家长与被害方家长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未能赔偿;罗某也非常自责,为表歉意已主动从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密校区)退学;被害人阿某、艾某、安某的高考分数低于三被害人报考的第一志愿相应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即便罗某篡改以上三名被害人的报考志愿,对三名被害人的录取结果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哈密市*区人民法院表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出示的一致,足以认定。

*区人民法院还提到,另查,案发前,被告人罗某系2023某职业技术学院(直升专)学生,20231121日,被告人罗某从该学校退学。又查,2023年某学院“三校生升高职考试”中,七名被害人填报的第一志愿均为某学院。由于被告人罗某篡改七名被害人的第一报考志愿的四位数字代码,被害人朱某未被任何学校录取,被害人迪某被某学院录取但未去就读,被害人马某被某学院录取,被害人俄某被某学院录取,被害人阿某被新疆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被害人艾某被某学院录取;被害人安某被某学院录取。其中,被害人阿某的高考成绩为118分,低于其所报考第一志愿某学院六个专业单列类计划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被害人艾某的高考成绩为152分,低于其所报考第一志某学院六个专业单列类计划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被害人安某的高考成绩为158分,低于其报考第一志愿某学院三个专业单列类计划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篡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案中随案移送的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系被告人罗某家庭共有的财物,且被告人罗某仅是偶然使用该笔记本电脑篡改他人高考报考志愿,将该笔记本电脑评价为作案工具明显失当,公诉机关认定该部笔记本电脑系作案工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应予发还被告人。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发还被告人罗某。

【京尹律师说法】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工作到学习,从娱乐到社交,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为了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等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会对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严重影响。

未经授权访问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篡改数据或程序,制造病毒或恶意软件,网络钓鱼,恶意入侵行为,都可能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甚至可能导致系统崩溃或数据丢失。我国《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实施该行为的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案例】(来源:上观新闻)

案例一、(来源:上观新闻)

某省家长收到一串不知名号码发来短信,随即又收到住校的“女儿”信息称,想报名参加某知名大学开设的培训班。家长爱女心切,与一个负责培训事宜的“张老师”建立了联系,“张老师”称交足30万元能“保送”至此名校。之后“女儿”和“张老师”两面夹击,以各种理由催促交钱,共骗取18万元。

高校招生录取有严格的工作流程。高考录取过程中不存在所谓的“内部招生”“花钱保送”。考生及家长要高度警惕此类以“花钱能买大学名额”“特殊渠道录取”等为幌子的行骗。要从正规渠道了解、确认考试招生政策和信息。对于某些不良培训机构与不法分子的虚假宣传。考生与家长切勿轻信蛊惑,以致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贻误宝贵的复习时间。


案例二、(来源:上观新闻)

某省一考生因与同学关系不好,利用同学的准考证号非法篡改高考志愿,导致同学受到影响。公安机关对该考生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省招办决定让受害人重新填报志愿,以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高考是考生人生重要的一次考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考生们应谨慎保管个人准考证号、登录密码等重要信息,时刻保持警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防范不法分子违法利用信息,侵犯个人权益。


案例三、(来源:央视网)

20161025日,山东省菏泽市,2515时,菏泽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出于嫉妒,陈某偷偷篡改了四名同班同学的志愿,导致他们无法进入心仪的高校就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