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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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关于原告邹某轩的合法损失,因原告邹某轩在住院期间存在14天外出的情形,此期间未实际在医院住院治疗,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均应按实际住院时间计算。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中包含了床位费、二级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共计884元,属于原告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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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兰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根据其提供的一日清单显示,在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绝大多数日期仅显示有医疗护理费、房间费、废物处置费等,并无诊疗用药行为,这不符合一般住院治疗的情形,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其有挂床现象并无不当,进而对此期间的费用予以扣除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