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法治热点:培训机构退费难,合同签约要谨慎,预付费有规定,专业律师帮您忙!

2024-09-05

近年来,随着教育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校外培训机构如同雨后春笋般在各大城市蓬勃发展。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家长和学生为了提升学习效果和竞争力,选择在培训机构中参加各种课程。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培训机构为吸引学员和保障自己的资金流,会要求家长在报名时支付一定的预付费。然而,这种预付费的支付方式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有时由于种种原因,比如资金链断裂、教学质量差等原因,一些培训机构可能会突然停止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家长们支付的预付费往往难以追回,这无疑是对家庭经济的一种损失。

有些培训机构在招生时承诺的课程内容和教学质量与实际提供的不符。甚至存在有些培训机构只是形式主义,其目的是快速赚取学员的预付费而非提供真实有效的教育服务。这种情况使得许多家庭的钱财被无端浪费,孩子也没有得到更好的教育支持。

很多家长反映,由于课程进度、退费政策等不透明,当对课程不满意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退费时,往往遭遇困难。这不仅影响了家长和学生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近期,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答案。在这个案例中,培训机构擅自将家长的剩余课程转让给其他机构,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家长的权益和合同的精神,最终通过调解,培训机构向家长退还了剩余的学费。

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是家长和培训机构之间的约定,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精神和规定。培训机构未经家长同意擅自转让课程,不仅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也侵犯了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家长有权要求退还预付的学费。

合同是双方约定的事项,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合同的内容或者执行方式。如果培训机构想要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执行方式,必须征得家长的同意。否则,就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已经支付的学费。

新疆法治报报道:马某给女儿在某艺术培训机构报名学画画,报名当天全额支付了9000余元培训费。但课上了不到一半,该艺术培训机构就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

随后,某艺术培训机构与马玲经协商签订3个月内退还7000余元培训费的协议。但约定的时间到了,马玲仍未收到退款,于是她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马玲与艺术培训机构签署退还培训费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艺术培训机构向马玲退还培训费及占用资金的逾期利息共8000元。

京尹律师提醒:在选择兴趣班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培训机构有违反合同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家长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放】

朱某在某培训中心为自己的两名子女报名了绘画和书法培训班,共花费7000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培训中心向朱某开具收据,载明了课程名称、课程长度等内容。

约20天后,该培训中心因招生情况不理想,便擅自将相关课程转让给其他培训机构。朱某发现孩子的上课地点、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均发生变化,多次找到原培训中心负责人要求退课退款,均被拒绝。朱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并退还剩余学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收取了原告相应培训费用,出具了加盖其培训中心印章的收据,载明课程名称、课程长度等内容,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被告擅自将培训学员转让,实质上是将其在原教育培训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予以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被告将本应由其履行的提供教育培训的义务转让给其他培训机构,影响了原告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培训费用。最终,双方自愿接受法院调解并达成和解,被告当庭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原告撤诉。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北京日报)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案件,最终判决健身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用。

2023年6月,周某与健身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与《健身服务交易合同》,私教合同期限为一年,共72节课私教课,每节课1小时,课程费加年卡费共计25200元。

周某称,课程期间她严格按照教练的安排与指导进行健身训练,并在教练的建议下调整饮食,但经过72节课的训练后,其健身效果远远未达到健身公司所声称的“三个月明显增肌1.5-2kg,半年增长7kg”,并且课程前后的体测数据基本没有改变。故周某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全额服务费。

对此,健身公司认为,周某已上完所有课程且有健身效果,体脂率、脂肪、肌肉含量、体重等均有变化,部分月份健身效果不明显是因为周某训练强度下降、上课频率低,而且增肌锻炼要结合饮食。

法院调查后了解到,私教课期间,教练未对周某的饮食提出过反对意见或者优化建议。此外,该健身公司大堂宣传牌照片载明“私教课程未达效果免费”。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健身公司签订私教合同与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周某在签订合同前,就私教课程的目标内容向教练进行了详尽的咨询,教练亦对其确切承诺三个月内肌肉量保底增加1至2公斤,但根据三次体测结果,周某的肌肉量明显没有达到教练承诺的效果。此外,周某在前三个月基本达到了教练要求的上课频次,即使2024年4、5月上课频率较低,也无法解释为何整个半年周某的肌肉量只增长了0.4公斤。因此,健身公司应按照其承诺向周某退费。

对于退费比例,法院认为,应结合合同的履行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双方的举证情况来确定健身公司是否应退费及退费比例。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酌情确定健身公司向周某退还服务费10080元。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来源:湖北日报网)

陈某、王某分别与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游泳培训协议后,上了少量培训课程后,公司电话通知当前门店因故停业,可协调去别的机构培训。两人考虑到路程、时间、风险等因素,不同意更换培训位置,公司也不愿退还培训费用。经仲裁裁决,该公司分别应向陈某、王某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共计1.9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