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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两高中生奸杀教师案:15年过去了,因不肯写悔过书,均未被减刑!

2024-10-29

据大皖新闻报道,15年前,在湖南某地,两名年仅17岁的少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多年来,这两名被称为 “凶手” 的少年一直喊冤,坚决不写悔罪书,也因此拒绝减刑。

2020年1月,湖南省高院宣布启动申诉复查程序。然而,四年过去了,作为“凶手”之一谢某父亲的谢某东,在再次前往湖南省高院询问结果并反映案情时,被告知案件已进入省高院审查委员会进行讨论,具体结果仍需等待。

2009年8月25日,某子弟小学的英语老师刘某1在晚饭后独自出门散步。将近晚上10 点,刘某1仍未回家,家人开始着急,拨打其电话却无人接听。随后,刘某1家人四处寻找,在前往楼顶寻找时,刘某1的孩子在黑夜里听到喘息声,拿来手电筒后,发现刘某1赤裸着倒在楼顶水塔附近,嘴吐血泡,呼吸困难。刘某1被紧急送往某地市人民医院抢救,但最终不幸离世。

事发两天后,在同一小区的17岁少年谢某正在家中写作业,警察突然登门,表示谢某与刘某1的被害有关,需带回警局协助调查。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小区内另一名17岁少年刘某。遇害者刘某1曾是他们在厂职工子弟小学就读时的英语老师。

两家父母在震惊之余,只能满怀忧虑地期盼着能弄清事实,让孩子早日归来。然而,自那夜以后,刘某和谢某再也没有回家。经过某地警方三天两夜的“突审”,两人最终承认“奸杀老师”。
起诉书指控,2009年8月25日晚7点多,刘某和谢某从谢家来到门球场,一起用手机观看淫秽视频。刘某提出找个女人发泄一下,谢某则提议对经常在天台上散步的刘某1老师下手。两人携带木棍到天台,对散步的刘某1施以拳棍,随即实施强奸…… 起诉书还指控,两人逃离现场回到家后,将作案经过告诉了父母,谢某之父谢某东和刘某之母许某红分别叮嘱儿子否认犯罪事实,谎称案发当晚一直在家。

某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死者系生前被他人持钝器及拳头致伤头部、面部,造成头皮广泛性淤血,蛛网膜下广泛性出血,钝性外力致伤颈项部、手堵嘴压迫呼吸道、造成窒息,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0年8月19日,某中院以强奸罪判处两人无期徒刑。两人不服上诉,2010年12月,湖南省高院维持原判。谢某东和许某红也因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4年有期徒刑。

2019 年初,谢某东从某地市公安局获悉,警方根据受害人贴身衣物上遗留的血迹,找到了法医鉴定报告中所称的“另一未知男性”张某。张某的到案,意味着刘某、谢某被定罪并服刑多年后,该案的“第三人”终于落网。

四年过去了,谢某东依然没有等到复查的结果。2024年10月17日,谢某东和刘某的母亲再次来到湖南省高院反映案情,希望法院能告知关于“张某案”的审判细节及复查结果。

谢某东表示,两个孩子入狱后一直坚称无罪,由于不肯写悔过书,均未被减刑,目前刑期仍为无期徒刑。“如果愿意写悔过书,加上减刑,两个孩子今年差不多该释放了。”



京尹律师说法

悔过书是罪犯向司法机关、受害者及其家属表达悔罪诚意的重要方式。在悔过书中,罪犯可以用真诚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愧疚、悔恨之情,表明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并且决心改过自新。这种悔罪态度的表达对于争取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和受害者的谅解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书写悔过书也可以让罪犯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解脱。将内心的愧疚和悔恨通过文字表达出来,有助于减轻罪犯的心理负担,促使他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改造中去。

如果因不肯写悔过书而未被减刑,可能会有以下情况。一方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写悔过书通常被视为罪犯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反省的一种表现形式。司法机关在考虑减刑时,会综合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其中包括认罪悔罪态度。不肯写悔过书可能会被认为缺乏真诚的悔罪表现,从而影响减刑的裁定。

另一方面,减刑的条件通常较为严格,除了认罪悔罪外,还包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等。如果仅在悔过书这一方面表现不佳,而在其他方面也未能有突出的良好表现,那么被裁定不予减刑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对于罪犯来说,应当认识到积极改造和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对于争取减刑以及未来回归社会的重要性。同时,司法机关在减刑裁定过程中也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保减刑的公正和合理。
悔过书可促使罪犯深入思考自己的犯罪行为,回顾犯罪的过程、动机和后果。通过书写悔过书,罪犯不得不直面自己的错误,认真剖析自己的内心世界,从而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

悔过书可帮助罪犯挖掘犯罪的根源,如不良的价值观、冲动的性格、错误的交友等。这种自我反思有助于罪犯找到自身问题的症结所在,为今后的改造和重新做人奠定基础。

司法公正要求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和判决。在这个案件中,存在诸多疑点,复查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步骤。只有通过复查,才能确定案件的真相,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交代,也给刘某和谢某一个公正的结果。

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很高。复查结果的公布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社会关注的回应。及时公布复查结果,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维护司法的权威。





【相关案例】

案例一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016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邹某相约到江西省某某市某某区某KTV唱歌,邹某又邀约被害人谢某(女)一同前往。
当日23时30分许,邹某驾车带周某、谢某离开。周某在车内抚摸谢某的胸部、阴部并亲吻谢某的脸部,谢某警告并用手肘撞击周某。邹某对周某的上述行为未制止,还按照周某的要求驾车驶向该市上栗县方向。途中,周某强行脱下谢某的裤子并让谢某触摸其生殖器,后欲与谢某发生性关系。谢某反抗,并呼喊邹某制止周某,邹某未理睬。因谢某持续反抗,周某停止奸淫谢某,后由其驾车带谢某、邹某返回。

江西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5日以(2016)赣0302刑初 36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邹某犯 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以(2016)赣03刑终18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邹某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998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国得知本村女青年李某的父母均在外地打工、李某自己在家的消息后,产生强奸念头。

当日19时许,李某国来到李某家,用手将李某家大门的门闩拨开后进入院中,在西屋洗头的李某发现被告人李某国后喊叫,李某国遂躲入李某家东屋。李某边喊边进入东屋,被告人李某国随即抓着李某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并顺手从东屋地上摸起石块,朝抱着其腿部的李某的头部连续击打,后又用手电筒、拳头击打李某的头部、用手掐李某的颈部,致李某昏迷。之后,李某国将李某抱到堂屋内的床上,将李某强奸。

作案后,李某国见被害人李某已死亡,遂将李某的尸体藏匿于李某家堂屋东套间的地窖内,并将大门锁好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他人用质地较硬的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

山东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2)日刑初字第1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国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李某国限制减刑。三、被告人李某国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8466.5元。

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鲁刑三复字第3X号刑事裁定核准(2012)日刑初字第1X号刑事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