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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台风暴雨致车辆被淹,业主起诉物业索赔,物业是否担责?

2024-11-06

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导致了众多纠纷的产生。然而,在法律面前,无论是合同签订还是保险经纪,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都有其相关规定,是否担责,还是减轻或免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可以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有具体的界定和处理条款,那么在纠纷发生时,可以依据这些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在遭遇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时,工期可以相应顺延,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这样可以避免在灾害发生后因责任划分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的一方通常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预计的恢复时间等。

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可以让对方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同时,也可以为后续的责任认定提供依据。如果一方未及时通知,可能会影响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权利。

减责或免责的判断

法院在判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确定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唯一原因,那么受影响的一方可能会被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其次,会考虑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以及在事件发生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努力,那么在责任认定上可能会更加倾向于减轻其责任。

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运输方在遭遇暴雨导致道路中断后,及时通知发货方并采取了合理的绕行措施,但仍然无法按时送达货物,那么运输方可能会被减轻责任。

关于保险经纪中的约定,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和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财产保险中可能会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列为保险责任范围,但对于战争、核爆炸等不可抗力事件则可能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以便在灾害发生后能够正确主张自己的权益。
当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时,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事故现场照片、损失清单、政府部门的灾害证明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理赔程序进行审核和定损。如果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如果存在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或者投保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

如果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争议,投保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首先,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争议进行公正的裁决。




【基本案情】(来源:法治时报)

王先生是三亚某区某小区业主,日常将自己的电动汽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

2022年7月2日,受台风“暹芭”影响,三亚市某区出现特大暴雨,导致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淹没,包括王先生的车辆在内的多辆车被淹。随后,该小区物业公司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在地下车库入口处设置挡水板。7月2日凌晨3时22分开始,小区物业公司请求消防部门救援。消防部门投入两台大功率抽水设备在出入口处分别排水,直至2022年7月3日,大部分地下车库积水被抽走。

王先生车辆因在水中浸泡损坏无法使用。事发后,王先生与物业公司进行多次协商要求赔偿。小区物业公司以不可抗力,拒绝赔偿车辆相关损失。王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施工方以及市政道路排水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支付车辆损失费77万余元、车辆高级辅助驾驶费6万元。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先生是小区的业主,虽然王先生支付物业费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但只能认定双方对车辆保管约定的义务终止,但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并未终止,应认定双方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小区物业公司在台风等自然灾害中是否尽到相应管理责任、采取合理措施是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

在该案中,小区物业公司在接到台风预警通知后,在地下车库做了相应的防台风方案和工作等。其次,小区物业公司积极履行及时的预先提醒,小区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已经证明其已向王先生发出信息作出提醒,尽到了事先提醒的义务。再次,台风导致暴雨发生时,小区物业公司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抢险防水措施。而且,根据气象台的预测以及台风过后的报道,此次台风引起的突降暴雨,雨水量远超气象部门公布的预测值,也超出了小区物业公司可以预见的合理程度。此次台风带来的特大暴雨造成的水浸灾害系恶劣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和克服,符合不可抗力情形。

法院认为,此次台风带来的特大暴雨造成的水浸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对于王先生车辆的损失,小区物业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没有侵权违法行为,王先生的车辆损害并非由于小区物业的行为造成,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故车辆的损害后果不应由小区物业公司来承担。王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应负注意义务。虽然车辆停在地下车库,但王先生可以实际掌控自己的车辆,在台风预警发出及物业公司多种提醒的情况下置之不理,明显对车辆被淹存在过错。

小区施工方以及市政道路排水公司应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此次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小区施工方以及市政道路排水责任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无共同侵权的违法行为。

城郊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该诉讼全部请求。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三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尹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在物业公司面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时,为其提供了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例如,在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物业公司如果能够证明这些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且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那么就可以主张不承担或减轻对业主损失的赔偿责任。
像上述提到的受台风 “暹芭” 影响导致小区车库进水的案例中,如果物业公司在台风来临前采取了合理的预警措施,如通知业主、准备防汛物资等,在灾害发生时积极进行抢险救援,那么在法院的责任认定中,就可能会考虑不可抗力因素,从而减轻或免除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但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其控制和防范能力是有限的。

例如,在暴雨导致的城市内涝中,如果市政排水系统无法及时排除大量积水,导致小区被淹,物业公司只要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如启动排水泵、设置挡水设施等,就不应承担超出其责任范围的损失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帮助区分物业公司在灾害中的过错责任。如果灾害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而物业公司又采取了合理的应对措施,那么就不能将损失归咎于物业公司的过错。

例如,在地震中,即使物业公司无法完全避免建筑物的损坏,但只要其在平时的管理中按照规定进行了建筑物的维护和检查,在地震发生后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就不应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来源:彭湃新闻)

2020年6月1日,日照某公司(买方)与黑河某公司(卖方)签订合《采购合同》,约定购买压榨葵花籽油(一级)(脱蜡),数量为220吨(10个货柜),单价为6850元,总金额为150余万元,并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结算方式为:货物到达日照岚山港口清关后五个银行工作日,日照某公司应电汇支付对应货物的85%货款。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黑河某公司首批约43吨货物(2个货柜)已于2020年11月28日交付给日照某公司并开具发票,但日照某公司未支付货款,黑河某公司请求日照某公司支付货款29.6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支付违约金24.2万元。日照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黑河某公司支付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差额损失)35.9万元,并支付其代黑河某公司支付的进口税费、报关费等共计7万元。

日照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已解除,日照某公司应支付黑河某公司已经发货的两个货柜约43吨货物的相应货款29.6万元及利息。涉案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主要原因是黑河某公司主张其遭遇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全部货物的发货任务。现黑河某公司要求日照某公司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而合同未履行部分系由黑河某公司遭遇不可抗力所致,黑河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黑河某公司在交货时应提交报关单、海关通关放行单,办理过程中缴纳的进口税费5.8万元理应由黑河某公司承担,而依据《进口清关代理协议》应该由黑河某公司支付给代理公司的报关代理费1.2万元亦应由黑河某公司负担。黑河某公司未交付剩余货物的原因,一是鉴于黑河某公司已行使单方解除权,对于剩余未交付部分,黑河某公司无需交付。二是黑河某公司主张存在不可抗力,其无法完成剩余8个货柜的交货义务。日照某公司要求黑河某公司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35.9万元,损失计算依据是日照某公司与某公司的转售合同,因转售合同的标的物与涉案合同的标的物的同一性无法证实,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