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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花式拒执,可真“刑”! 为了逃避执行,以1万元价格将价值70多万元房产卖给亲属,法院这样判!

2024-11-12

一场债务纠纷案年中,他欠别人3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一直未及时履行偿还义务,因无财产可执行而以终结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3年过去了,法院恢复执行后,他为了躲债,把70多万元的房产以1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亲属。为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故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重多“花式拒执”躲债的行为中,不少人因此而获刑,真是得不偿失啊。

如果被执行人失踪断联、玩“躲猫猫”,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经法院多次通知仍拒不露面、拒绝申报财产或履行义务等,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一般为15日以下。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法官,谎报瞒报所在位置信息,法院在找到被执行人后可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执行人长期离开居住地,频繁更换手机号码,拒不申报财产和履行给付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执行不能,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比如有的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为逃避执行故意切断与法院及申请执行人的联系,不配合执行工作,给执行造成阻碍。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或执行阶段,将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义务。

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这会对被执行人的信用造成严重影响,使其在贷款、购房、购车、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以及进行高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例如,被执行人无法购买高铁一等座及以上座位的车票,无法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防止其逃往国外逃避执行。这对于那些有出境需求的被执行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限制手段。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该法律文书于2000年生效),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某某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某某一直未及时履行,张某某于2001年9月申请执行,但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直至2024年,张某某申请恢复执行,该案再次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执风险告知书》,并冻结王某某名下账户4万余元,查实王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不久后,张某某寻找20多年未果的王某某便主动现身至法院询问案件情况,并提出想与张某某进行和解。在征得张某某的同意后,执行干警给予双方和解时间。

但在和解期间,王某某表面与张某某电话联系,私下却着手转移名下财产。经查实,王某某假借“和解”之名拖延时间,以1万元的“白菜价”将其名下评估价值70多万元、面积90余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其亲戚杨某某,还谎称其与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仍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王某某逃避执行的行为导致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4年8月20日,XX区法院执行局打击拒执犯罪调查室依法向公安XX分局移送拒执犯罪线索。




【京尹律师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对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 “情节严重” 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通常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相关案例】


案例一:卢某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卢某文涉民间借贷纠纷等七案,需归还他人借款共计本金37.6万元及利息。2018年1月以来,因卢某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XX县人民法院陆续立案执行上述七案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卢某文拒不报告财产且一直外出躲避执行。2022年2月,XX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拘传卢某文。卢某文出具保证书承诺:自2022年3月开始,每月交款6000元。其履行至2022年4月,就不再履行,并逃避执行。经调查发现,卢某文每年有较高工资收入,其近两年的微信账单收入总额达二百余万元,却隐藏转移,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鉴于卢某文明显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涉嫌拒执犯罪,XX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卢某文被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XX县人民法院以卢某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例二: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谭某为XX县某矿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5月至2023年1月,该矿业公司与XX某混凝土公司、XX县某钨业公司、四川某锂业公司等12起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案经判决生效后,因该矿业公司与谭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相关案件先后进入执行程序,涉及执行标的达4000万余元。执行法官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将生产资质、厂房设备等租赁给赣州某矿业公司、赣州某材料公司用于生产加工,从中收取租金、加工费等费用。谭某明知公司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为逃避执行、转移资金,分别与赣州某矿业公司、赣州某材料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一份,将应支付给XX县某矿业公司的租金、加工费等转移到受其控制的另一公司账户上,转移资金共计1053万余元。执行法官将相关转账明细以及流水等证据固定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XX县人民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XX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三:文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文某与多人产生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至2017年期间,经XX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决,文某应当偿还杨某等三人借款合计7万余元及利息。因文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该批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文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文某未履行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2023年6月,执行法官在拘传文某时发现,文某为了躲避执行一直在外地从事水产养殖生意,并使用其女儿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户进行频繁的资金交易,2020年至今其微信财付通年度账单收入共计56万余元,支出共计51万余元。经拘留后,文某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执行法官遂将证据固定,引导申请执行人杨某等三人以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犯拒执罪责任。在强制执行措施和刑罚的震慑下,文某的家属代其还清了欠款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杨某等三人同意撤回自诉。XX县人民法院对文某罚款2000元后,依法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自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