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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行李中偷偷夹带46张水獭皮回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获刑!

2024-11-13

过度的猎捕和交易导致野生动物数量急剧减少,一些物种面临灭绝的威胁。例如,穿山甲因被大量猎捕用于获取其鳞片,在短时间内数量锐减,许多穿山甲物种处于极度濒危状态。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这些物种将从地球上消失,这不仅是生物多样性的重大损失,也会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野生动物制品贸易往往集中针对某些特定的物种或特定特征的个体,这会导致该物种的基因库变得单一。基因多样性的减少使物种对环境变化、疾病等因素的适应能力下降,增加了物种灭绝的风险,也影响了整个生态系统的恢复力和稳定性。

野生动物是许多病原体的天然宿主,在自然状态下,这些病原体与野生动物之间形成了一种相对平衡的关系。但野生动物制品贸易过程中,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运输、交易等行为,使得不同物种之间以及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接触机会增加,为病原体的传播提供了机会。例如,非典、埃博拉等致命传染病都与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和接触有关。

水獭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杀害、食用、交易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等均属违法犯罪行为。水獭的皮毛被密生着大量的绒毛,含有粗毛,皮板坚韧有力。如果在非法的、不考虑法律和道德因素的情况下,水獭皮毛曾经被用于制作服装的长、短大衣、毛皮帽等。但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水獭的生存和物种的延续,是必须坚决抵制的。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冯某(化名)在从国外回国之际,于行李中偷偷夹带46张水獭皮。最终,冯某因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被处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只有小学学历的冯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从2023年起,她开始往返国内外做起了带货生意。2023年3月,冯某从境外抵达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后,怀抱一只宠物猫并随身携带了三个大编织袋、一个书包,试图从无申报通道入境通关。通关时,冯某步履匆匆且神色慌张,眼神还有些躲闪,这种异常的表现立刻引起了海关工作人员的警觉。海关官员随即将其拦下,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现场官员询问冯某是否有物品需要向海关申报,冯某故意回答道:“我携带的宠物猫需要申报,其他的都是衣物,没有什么要申报的。”但在经过仔细查验后,海关工作人员在编织袋底部发现了用23个塑料袋包装的46张动物皮毛。为了防止机器探测,这些皮毛均已去除了牙齿和指甲。经鉴定,所有皮毛均来自于水獭,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中,总价值高达33万余元人民币。

面对指控,冯某对罪行供认不讳,其辩解称水獭皮是受一位外国人所托,交由其带回国内后会有人联系她并支付其佣金,但之后并未有人与其联系,自己也未拿到报酬。2024年10月,北京四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北京四中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携带水獭皮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冯某所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且涉案水獭皮被起获在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冯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北京四中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冯某多次轻轻抽泣,表示知道从国外携带野生动物制品是不对的,但当时以为其带回的只是“水耗子”,既不了解野生动物知识,也不懂法,没意识到后果会严重到构成犯罪。她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已经彻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未来会好好学习法律。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京尹律师说法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制品的价值、犯罪情节等因素来确定。

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认定为 “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当然,除上述情况外,具有以下情形的,会被从重处罚: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如果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司法机关会按照相应规定从宽处理。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 “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冯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额为33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因此审理法院对冯某判处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