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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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冯某(化名)在从国外回国之际,于行李中偷偷夹带46张水獭皮。最终,冯某因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被处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北京四中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携带水獭皮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冯某所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且涉案水獭皮被起获在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冯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北京四中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冯某多次轻轻抽泣,表示知道从国外携带野生动物制品是不对的,但当时以为其带回的只是“水耗子”,既不了解野生动物知识,也不懂法,没意识到后果会严重到构成犯罪。她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已经彻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未来会好好学习法律。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中,冯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额为33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因此审理法院对冯某判处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