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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是谁将“机密”和“秘密”红头文件收藏或转卖?后果很严重,违法!

2024-11-22

邻居家有位老太太,她曾经在机关单位工作,退休之后,依然保持着对收藏的浓厚兴趣,尤其喜爱收集各类旧书、旧报和旧文件。闲暇之时,她总会兴高采烈地邀请周边的邻里或者相熟的朋友到家中,自豪地展示自己的这些藏品,与大家一同分享收藏的乐趣。

可没想到的是,某天,老太太的家门被敲响,前来的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人员。原来,经过相关调查发现,老太太收藏的物品当中存在涉密的红头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这些涉密文件进行了全面查收,确保没有遗漏任何一份可能存在涉密隐患的文件。同时,针对老太太的这种不当行为,执法人员也给予了严肃且诚恳的批评教育,让她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

此事过后,社区居委会意识到有必要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教育。于是,专门举办了一场围绕“国家安全教育” 主题展开的宣讲课。在这次宣讲课上,居委会工作人员重点向社区居民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详细阐述了其中涉及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条款,特别提醒居民们在收藏旧物等日常活动中,一定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切不可因一时疏忽而触犯法律。



基本案情


近些年来,旧书籍以及旧文件这类藏品的价值呈现出日益攀升的态势,这一现象也引起了收藏圈众多人士的关注。不少人敏锐地察觉到其中蕴含的商机,纷纷奔赴全国各地,专门从事旧书籍、旧文件的收购与售卖活动,满心期待能够从中获取可观的利润。近期,国家安全部公布了一起“红头涉密文件岂能收藏倒卖”的案件,收藏爱好者董某便是这众多逐利者中的一员。

董某主要经营的是书刊资料、票证等各类旧物,平日里穿梭于各类旧物交易之中。一次偶然的机缘,董某先后加入了“XX 红书阁拍卖群”“XX 票证交流群”“粮布票收藏交流” 等多个相关的交流群。在与群内成员频繁的交流互动过程中,他的关注焦点逐渐发生了转移,从最初单纯的旧书籍,慢慢偏向了旧红头文件。通过在这些群里的深入交流和探讨,董某对古董市场里旧红头文件的行情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并且凭借自己的眼光和运气,从中淘到了一些颇具价值的旧红头文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董某所收藏的旧红头文件无论是数量上还是总体价值上,都在不断地提升。凭借着这些丰富且有价值的藏品,董某在收藏圈里也渐渐有了一定的名气,受到了不少同行的关注。

然而,就在董某沉浸于自己的收藏事业小有成就之时,情况却发生了变化。国家安全机关接到了群众的举报,称董某在旧货市场兜售的红头文件似乎存在涉密的内容。接到举报后,国家安全机关迅速行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当场查获了董某正在售卖的相关文件。不仅如此,为了全面清查可能存在的涉密文件,执法人员还依法对董某的家进行了细致的搜查,并从中收缴了多达300余件的“收藏品”。经过仔细查看,这些收缴的文件中,不乏有明确标注了“机密”“秘密”字样的旧红头文件。

随后,相关部门针对这些红头文件展开了专业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显示,虽然这些红头文件从时间上来看确实已经过了保密期限,但是由于未经原印制单位进行解密鉴定,按照相关规定和原则,它们仍旧不可以在社会上随意流通,更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售卖活动。

好在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了解,鉴于董某此次收藏倒卖的涉密红头文件都已经过了保密期限,并且尚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再加上董某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极为诚恳,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基于这些情况,国家安全机关最终决定对董某进行批评教育,而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如将国家重大军事行动的时间、地点、作战计划等绝密信息泄露给敌方,会使我方军事行动完全暴露,导致作战失败,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军事装备损失,严重削弱国家的国防安全。像新型武器装备的研发技术、性能参数等核心机密的泄露,会让敌方提前了解并找到应对方法,使我方在军事对抗中失去技术优势,甚至可能导致该军事技术被敌方破解和仿制,对国家军事安全构成致命威胁。


如在重大经济改革政策、货币政策调整等尚未正式公布前泄露相关内容,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导致股市、汇市等出现异常动荡,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如能源、通信、金融等关键产业的核心业务数据、用户信息等被泄露,不仅会损害相关企业的利益,还可能影响整个产业的稳定发展,甚至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

在重要的外交谈判中,如涉及领土争端、贸易协定等关键问题的谈判底线和策略被泄露,会使国家在外交博弈中处于被动地位,破坏谈判的有利形势,影响国家间的关系和国际合作的推进。


一些涉及国家间敏感问题的外交机密文件,如领导人之间的通信、秘密协议等被公开,可能引发国际社会的轩然大波,导致国家间的信任破裂,引发外交争端甚至冲突。

在重大疫情期间,如疫情的真实传播范围、严重程度、防控措施的弱点等敏感信息被过早或不当泄露,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导致民众抢购生活物资、医疗资源挤兑等现象,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些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如恐怖袭击计划、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细节等未经妥善处理而被泄露,可能引起社会的不安和恐慌,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科研领域,如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核心技术、创新成果等在未正式发布前被泄露,可能使竞争对手提前知晓并加以利用,导致我国在相关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丧失,影响国家的科技竞争力和长远发展。

科研人才的个人信息、研究方向和计划等被泄露给国外势力,可能会遭遇针对性的人才挖角或干扰,阻碍我国科研事业的正常发展,进而损害国家的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中国经济网)

80后女研究生李某在被中国银监会法规部法制顾问处借调工作期间,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标有“机密”字样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廊坊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资产保全部经理郑某,之后该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最终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鉴于其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来源:凤凰网)

涉密人员刘某参加单位集中学习期间,向同事邹某透露正在阅读一涉密文件,邹某向刘某询问文件内容。刘某虽意识到文件涉密,但心存侥幸,用手机拍摄文件内容,通过微信发给了邹某。邹某随即转发给好友和微信群,迅速导致该文件大范围传播扩散,造成严重泄密。案发后,刘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调离涉密岗位;邹某受到撤职处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不得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