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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老人不愿意女儿做监护人,而是要指定居委会为监护人!法院: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2024-11-26

在一些家庭中,子女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关系不睦等问题,老人担心指定子女为监护人会引发家庭矛盾,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和睦。而选择居委会作为监护人,可以有效避免此类问题,确保自己的生活能够在相对和谐稳定的环境中得到保障。如果原监护人有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虐待被监护人、挪用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也必须变更监护人,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此时,法院或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从其他适格监护人中重新确定合适的人选担任监护人。




基本案情

2024年上海XX区的一起指定监护权案件中,八旬老人余先生和患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伴许女士,其女儿因经济问题及与老人存在诸多纠纷,被认为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最终指定老人所在的居委会为监护人,居委会将两位老人送往合适的养老机构居住,并妥善管理老人的银行卡和收入支出等。

据《方圆》杂志报道,上海有一对老夫妻,丈夫涂某海是名牌大学毕业的高级工程师,妻子苏某梅是一名护士,二人退休后工资加起来近2万元,却陷入“老无所依”的困境,还强烈拒绝由女儿养老。

两位老人因不能生育,于1983年收养了一名女婴,也就是后来的女儿涂某。涂某在中学期间就开始使用信用卡,并不断对外高额负债,老夫妻已为其偿还了共计10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积蓄早已用尽,只能依靠每月的退休工资生活,然而涂某仍欠着30多万元的债务,并欺骗老人将唯一一套住房抵押。涂某不愿外出工作导致没有能力还债,就一直纠缠老人卖房还债,多次引发矛盾报警。

涂某虽与老人同住,但对二人态度粗暴,不仅不照顾他们,连家里卫生间漏水对邻居造成影响,都要他们出钱维修,在冲突严重时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23年11月,涂某海意外摔倒导致头部钝伤,随后被涂某连同母亲苏某梅一起送进了医院。在住院的半年期间,涂某将二位老人的所有证件、工资卡、津贴卡、医保卡和现金全部拿走,并挥霍一空。

2024年4月,涂某在二老还在医院住院的情况下,向XX区法院请求宣告苏某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涂某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二老的监护人。而实际上,涂某试图用法律作为武器达到自身控制老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监护制度的意旨,也让老夫妻对其彻底失去了信任。

法院经审理,从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作出指定某居委会为涂某海监护人的判决。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涂某海夫妻的案例中,女儿涂某长期存在诸多不当行为,如拿走老人所有证件、工资卡等并挥霍一空,还欺骗老人抵押房产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甚至对老人态度粗暴,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老人的财产权益以及身心健康,明显不符合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要求,因此老夫妻拒绝其担任监护人是合理合法的。

在社会日益老龄化的今天,如何确保高龄老人的后半生过得安稳、有依靠,已成为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里的赡养人,通常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从经济供养方面来说,要确保老人有足够的生活费用,这可能包括日常开销、医疗费用等。如果老人自身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子女有责任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给予相应的资助。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子女因拒绝支付老人的医疗费用而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子女承担起应有的费用支付责任。

生活上的照料同样重要。对于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老人,子女要负责为其穿衣、洗漱、喂饭等日常生活琐事。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若子女疏于照料导致老人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甚至出现健康问题,老人或其他相关权益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履行照料义务。

精神上的慰藉也不容忽视。老人在晚年往往更渴望家人的陪伴和关心,子女应经常看望、问候老人,与老人聊天、分享生活点滴,让老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若长期对老人不闻不问,致使老人出现心理问题,同样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此外,在部分情况下,可能需要明确老人的监护人。当老人因年龄、疾病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照法定顺序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比如管理老人的财产收支、为老人做出符合其利益的决策等。若监护人存在侵害老人权益的行为,如挪用老人财产、虐待老人等,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并且会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重新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石泉法院)

被申请人张某甲、王某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其子张某乙一直与年近七旬的爷爷张某丙一起生活,但是2023年下旬张某丙因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已无能力继续照管张某乙。张某乙被其亲属送至村民委员会,后经村、镇协调,张某甲的姐姐同意暂时抚养张某乙,一年后张某甲的姐姐因无力抚养遂将张某乙送回村民委员会,村、镇便将张某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并多次试图联系张某甲、王某,但均无果。村民委员会认为张某甲、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张某乙的身心健康,继续担任其监护人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张某乙的身心安全,为保护被监护人张某乙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之诉。

饶峰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张某乙处于危困状态。被申请人王某已经抚养了一个小孩,离婚后又再婚,经济比较困难,明确表示无力抚养张某乙,也同意撤销自己的监护人资格。综上,XX法院依法撤销张某甲、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检察院、民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商讨后,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XX县民政局担任张某乙的监护人。

案例二、(来源:现代快报)

11月11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

沈某与缪某于1989年3月结婚,两人婚后于1991年6月生育一女小缪,后沈某与缪某于2001年9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沈某于1998年11月在山东济南打工发生事故导致头部受伤残疾,缪某已经代为领取沈某的有关赔偿费。小缪由缪某抚育成人,沈某放弃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家庭共同债务。缪某一次性给付沈某后续医疗、护理费45000元。

此后,小缪随母亲缪某共同生活,由缪某抚育成人。父亲沈某未再婚,无其他子女。沈某因事故致残导致不能外出打工,除了每年的土地流转费700元以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也无钱治疗疾病。沈某要求小缪支付赡养费未果,故向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早年因事故导致头部残疾,现年老体弱,生活来源较少,应认定其生活困难。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将父母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作为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与前提,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不支付赡养费,小缪系沈某的独生女,应承担赡养义务。法院结合沈某实际需求、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小缪每月给付沈某生活费700元。

小缪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