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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翻建房屋行为是否引起房屋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拆迁利益归属及分割原则有法可依!

2024-12-02

在农村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时,确定拆迁利益的归属往往是引发诸多纠纷的关键所在,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及宅基地使用权人对于拆迁利益的分配至关重要。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仅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房屋所有权则基于建造、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



基本案情


邹某与韩甲原为夫妻,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韩甲与韩乙系姐弟关系,二人户籍均在某村A号。某村A号宅院原系祖宅,宅院内房屋于2010年左右进行了翻建。2023年11月,韩甲与韩乙分别作为被拆迁人与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两份协议均载明被拆迁房屋位于某村A号。某公司向韩乙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2966238.8元;向韩甲支付拆迁补偿款3054715.8元。2024年,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某村A号宅院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一,其主张某村A号宅院内房屋系其与韩甲翻建,韩乙亦有出资。

某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韩甲给付邹某拆迁补偿款680000元。韩甲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尹律师说法



如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为确定拆迁利益的归属,应首先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及宅基地使用权人。

果翻建人是在原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下,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翻建,且未改变房屋的产权性质和归属关系等,房屋所有权主体通常不会变更。例如,在农村,子女在父母同意下对父母名下的房屋进行翻建,房屋所有权依然归父母所有。

若翻建人未经原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翻建,且翻建后的房屋与原房屋在物理形态、价值等方面已发生实质性改变,原房屋所有权因拆除行为而消灭,翻建人经合法审批新建房屋,其有可能取得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但如果该房屋所在土地为农村宅基地,翻建人还需符合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才能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的补偿款一般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房屋的补偿款则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若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其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房屋补偿款。

对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款归房屋所有人所有;若是共有房屋,则归共有人共有,共有人可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比例分配。

在拆迁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保每位家庭成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遵从。

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对于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拆迁款的分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分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分割拆迁利益时要进行正确的析产继承,确定遗产范围时,需要审查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权属、有无共居子女以及被安置人的相关利益等。如果子女在父母生前翻扩建房屋且出资出力并同为批示建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该子女可对房屋享有份额;若子女在父母去世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翻扩建房屋的,不影响已确定的房屋遗产份额划分,但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外。

对于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如为按份共有可依据原有份额分配;如为共同共有,需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请求分家析产。公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分配,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原则,但对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按均分所得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以及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较多款项、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等情况可适当多分。

一般来说,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翻建,且无其他特殊约定,翻建后的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邹某与韩甲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而房屋翻建时间在2010年左右,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邹某主张某村A号宅院内房屋系其与韩甲翻建,若其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翻建过程中的出资、参与等情况,那么邹某对于该房屋应享有相应权益。

当涉及拆迁补偿款分配时,某公司分别与韩甲、韩乙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了相应款项。但从法律角度看,这并不意味着韩甲、韩乙就必然能够完全独占所获拆迁补偿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原始权属、翻建情况、各方出资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各当事人应得的拆迁补偿份额。

在本案中,某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韩甲给付邹某拆迁补偿款680000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院对邹某在房屋翻建及房屋所有权方面所享有权益的认可。韩甲提起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进一步说明了法院对于该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宅基地上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其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