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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导游以言语威胁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构成强迫交易罪!严惩!

2024-12-04

旅游是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每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通过发展旅游业,这些文化元素可以以更加生动、直观的方式展示给游客。比如一些古老的传统技艺,在旅游景区的展示和游客的参与互动中得以传承和发扬;当地的民俗节日也会因为游客的到来而更加热闹,吸引更多人关注,从而实现文化的传承与对外传播。

很多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但在未发展旅游业之前,这些资源可能处于未被充分开发利用的状态。发展旅游业可以将这些闲置的资源盘活,使其产生经济价值。例如一些偏远山区的壮丽自然风光,通过开发成旅游景区,不仅让更多人欣赏到美景,也为当地带来了经济收入,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近年来,发展旅游业对于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发展模式,能够在多个方面为地方带来积极影响。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之相悖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也对当地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乃至整体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如强迫交易类违法行为、价格欺诈行为、虚假宣传问题、破坏旅游资源类违法行为等。

这些违法行为的出现,一方面反映出部分旅游从业者和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职业道德和诚信经营的理念;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旅游市场监管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同时提高从业者的素质,以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基本案情(来源:央视新闻)

2024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信息,3名导游因强迫交易获刑,行政机关吊销导游证。

导游乔某、高某、宋某三人在哈尔滨至亚布力、雪乡途中,以言语威胁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乔某、宋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高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3人严重违法,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对其处以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京尹律师说法



从事件本身来看,导游乔某、高某、宋某在哈尔滨至亚布力、雪乡途中,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旅游行业应秉持的服务宗旨,更是公然触犯了法律底线。

旅游本应是游客放松身心、体验不同风土人情的美好经历,而导游作为游客旅途中的重要引导者,其职责是为游客提供专业的讲解、合理的行程安排以及贴心的服务,帮助游客更好地领略当地的魅力。然而这3名导游却将自身的利益置于游客权益之上,利用游客身处异地相对弱势的处境,通过言语威胁这种恶劣手段,强迫游客进行额外消费,这不仅破坏了游客的旅游心情,还可能给游客留下对整个旅游目的地不佳的印象,对当地旅游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从法律层面剖析,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受到惩处。这3名导游以言语威胁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显然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最终乔某、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这样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无论何种职业,一旦触犯法律,都必将受到应有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导游群体也不能例外,他们的获刑为其他从业者敲响了法律的警钟,提醒着每一个从事旅游服务行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侵犯游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具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时,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案例一

根据相关线索,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涉事的导游人员鲁茸某某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4月16日至4月18日,受云南舒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人员鲁茸某某为上述旅游团队提供了导游服务,在行程中鲁茸某某多次出现带有恐吓、胁迫性质的语言,同时将上述旅游团队带至购物场所。导游人员鲁茸某某存在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委派该导游人员的云南舒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行程中未对导游人员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约束、限制。

处罚结果:5月24日,昆明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人员鲁茸某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导游人员鲁茸某某的云南舒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2月,云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接受组团社委托,接待41名旅游者赴昆明、大理、丽江旅游,安排导游张某提供导游服务,并将丽江段旅游行程接待业务委托给丽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2月,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矫某某担任旅游团队导游。因旅游者未在行程约定的购物店购买推荐商品,无法获得购物提成,矫某某使用带有侮辱性、威胁性的语言强制旅游者购买烤鸭。矫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矫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暂扣导游证90日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90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