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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承重墙——守护建筑与生命的“生命墙”,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2024-12-05

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林立着各式各样的建筑,它们或是温馨的住宅,或是繁华的商场,或是忙碌的写字楼,而这些建筑能够稳固地矗立在那里,为人们遮风挡雨、提供生活和工作的空间,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建筑内部那一道道看似普通却至关重要的承重墙。


承重墙,被形象地称为建筑的“生命墙”,它所承载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一旦私拆,必将引发严重后果,并且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房屋建造之初,设计师们会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面积等诸多因素,精确规划承重墙的布局与承载能力。它如同人体的骨骼一般,将建筑的重量均匀地传递到基础之上,维持着整个建筑的平衡与稳定。无论是多层住宅,还是高耸的摩天大楼,承重墙都在默默地承受着来自楼板、墙体自身以及各种使用荷载的巨大压力,让建筑在岁月的侵蚀、自然力的考验下依然坚固如初。例如,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承重墙更是发挥着“生命守护者”的关键作用,它能够有效抵抗地震波带来的水平和竖向作用力,防止建筑瞬间坍塌,为人们争取宝贵的逃生时间。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屡屡出现一些罔顾安全、无视法律的私拆承重墙行为。有的业主为了追求空间的开阔感,擅自拆除自家的承重墙,将多个房间打通;有的商户为了打造独特的经营格局,随意改动房屋结构,全然不顾承重墙拆除后带来的潜在风险。他们往往只看到了眼前空间布局改变所带来的一时便利或者所谓的美观效果,却对背后隐藏的巨大安全隐患浑然不知。

私拆承重墙所引发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它会破坏建筑整体的结构稳定性。原本合理分担的荷载失去了承重墙的承载,就会转移到其他结构构件上,很可能导致墙体开裂、楼板变形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看似微小的变化会逐渐累积,最终可能使整个建筑不堪重负,面临坍塌的危险。一栋建筑内往往居住着众多居民或者有着大量的人员流动,一旦因承重墙被拆引发建筑安全事故,那将是一场不可估量的灾难,会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正是因为私拆承重墙行为的严重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指出,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曾经某地一小区的业主,私自拆除了客厅的承重墙,导致整栋楼出现多处墙体开裂等安全隐患。相关部门介入后,责令该业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承重墙原状,并对其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该业主还要承担整栋楼其他业主因房屋受损而产生的修复费用等损失,可谓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对于物业管理方而言,也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物业应当加强对小区内装修行为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私拆承重墙等违规装修行为,若未能尽到相应职责,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承重墙作为建筑的“生命墙”,它关乎的是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去私自拆除和破坏。只有全社会共同守护好这道法律红线,我们才能在安全的建筑环境中安居乐业,让每一栋建筑都能长久稳固地屹立不倒。




京尹律师说法

赵某作为甲方客户,与乙方某工作室签订《空间设计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就上海市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供设计服务,总价为5万元。季某作为乙方签字人,表示案涉合同相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不久,赵某分两次向季某付清全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案涉房屋因拆改承重墙被主管部门罚款1万元。而后,季某出具了新的设计方案。赵某按房屋主管部门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结构恢复,花费了1.6万元,在修复后还进行了专项检测,又花费了7千元。

虽然房子装修完毕了,但这一趟折腾下来,不仅钱多花了,而且工期也比预计延长了,赵某心中不悦,遂将季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季某返还设计费2.5万元,支付因设计方案不当造成的损失费3万余元。

赵某认为,季某作为专业人员,理应根据房屋现实状况给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并向客户说明其方案的可行性及安全性。然而,在设计方案执行过程中,案涉房屋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季某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客户被处罚并产生其他损失,房屋装修完成延期4个月。

季某辩称,不同意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季某仅负责提供设计服务,季某按时交付设计方案,按约完成了所有合同义务。赵某主导了案涉房屋承重墙拆除事宜,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是否继续敲墙施工承担责任。季某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装修延期并非季某所致。同时,季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赵某支付图纸修改设计费1.5万元及墙体复原结构图设计费2万元。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与季某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装修事宜通过微信沟通时,沟通情况显示,双方对于设计方案中需要拆改房屋承重墙都是明知的,还针对如何通过不被物业、邻居发现的方式进行施工进行磋商。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以下争议焦点:第一,拆改承重墙导致赵某产生的各项损失如何承担;第二,季某是否应当向赵某返还服务费用;第三,赵某是否需要向季某支付重新设计费用。

针对争议焦点一,季某作为专业设计师,就涉案工程理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提供的设计图纸上载有将部分承重结构拆改的信息,即便具体拆改行为并非由其主导实施,但对赵某损害的发生,季某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再者,从在案证据来看,赵某对季某交付的设计图纸上需拆改承重墙应是明知的,但其并未及时阻止拆改行为,故赵某亦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对相应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关于赵某主张的损失,根据损失来源、金额及双方过错程度,结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人民法院酌定由季某赔偿赵某1.5万元。

针对争议焦点二,季某向赵某交付合格的设计成果是其主要合同义务,季某交付的设计图纸载有拆改房屋承重墙的信息,并且在后续施工过程中,面对物业的多次检查督促,季某仍与赵某商讨规避检查的方式。季某明知自己提交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施工要求却不进行主动修改,而试图逃避检查,故季某在案涉合同的履行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人民法院酌定季某向赵某返还服务费1万元。

针对争议焦点三,在拆改承重墙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对房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等后续行为系季某在合同履行出现瑕疵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属于季某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因此对季某提出的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相关案例(来源:赣州检察)



季某买下了一幢上世纪20年代的小楼。为了修葺一新,他找到了装修工人姜某某,两人一个“拍脑袋”,一个“拍胸脯”,未经批准便开始“野蛮装修”,大挖地下室。四个月后,隔壁邻居发现自家房屋变成了随时可能坍塌的“危房”,不得不集体搬到旅馆住了100多天……近日,XX区检察院对这起“野蛮装修”私拆承重墙危险作业案提起了公诉。

季某伙同姜某某在改造房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X区检察院分别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姜某某在六个月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同时,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向负有执法职责的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全面查处违法行为,责令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恢复原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