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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济南一家菜馆,购进马肉冒充驴肉,销售金额10万余元,可构成什么罪?

2024-12-09

近年来,媒体相继曝光了食品行业中的诸如“挂羊头卖狗肉” 等众多违法违规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给不良商家形成了舆论压力,同时对诚信经营的优秀企业进行正面报道,亦引导了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舆论导向。

近日,《法治日报》纰漏了“马肉当驴肉卖,济南一家菜馆被查!”相关事件,这家菜馆将接受怎样的惩罚,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广大民众极为关注的。

基本案情(来源:法治日报)

2024年9月,依据山东省肉类产品专项抽检结果,济南XX区市场监管部联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及公安机关对济南XX区XXX土菜馆进行检查。经查,该菜馆自2024年1月以来,购进马肉冒充驴肉,做成驴肉火烧、驴肉拼盘等菜品销售给顾客,销售金额10万余元。菜馆经营者在经营驴肉制品的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销售金额较大,涉嫌犯罪。济南XX区市场监管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京尹律师说法

如果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对外宣称销售某种商品(挂羊头),实际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另外的商品(卖狗肉),这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也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等相关规定,扰乱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食品经营领域,如果宣称经营符合一定标准、种类的羊肉制品(挂羊头),但实际提供的是来源不明、不符合相应质量要求或者以其他肉类冒充的产品(卖狗肉),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此外,在广告宣传、服务提供等诸多存在对外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场景下,类似的行为都可能因违背相应的法律规范而被认定违法。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在该案例中,销售金额为10万余元,已达到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经检测,所使用的马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事责任

这种以马肉冒充驴肉的销售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消费者因食用这些冒充驴肉的菜品而遭受了人身损害,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该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相关案例(来源:检察日报)

2023年10月,聊城市民王大爷在某电商平台上买了几只乳鸽。由于曾经多年从事食品检验检疫工作,收到货后,王大爷发现这些所谓的肉食鸽明显不对劲,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经鉴定,王大爷购买的所谓“肉鸽”实际上均为去头去爪的“西装鸡”。根据消费记录和物流信息,公安机关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石某。今年1月10日,专案组民警在安徽省淮南市将石某抓获归案,并在其自建的冷库中查获了大量“西装鸡”。

2023年5月,石某用家人和朋友的身份信息在某直播平台上注册了多家店铺。联系到供货商李某后,石某订购了一批每只半斤左右的速冻“西装鸡”,并雇用小时工进行独立包装,打包好后伪装成肉食鸽在直播间销售。正常宰杀好的肉食鸽每只成本在20多元至30多元不等,而去头去爪的“西装鸡”每只成本价仅为2元至3元。为了避免被查获,石某店铺的链接非常隐蔽,没有挂任何产品的图片,更没有详情简介,买家只有进入直播间才能下单。

石某还供述,通过“网络团长”丁某的介绍,自己的直播间有了一些“网红”主播,直播间的人气渐渐上涨,丁某也从中抽取一定的业务费用。顺着这条线索,公安机关分赴山东泰安、青岛,河南洛阳,广东广州等地抓捕制销假肉鸽的供货商、网络主播、平台代理等犯罪团伙成员。经查,不到半年,石某通过直播平台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肉食鸽金额达300余万元。

为全链条打击犯罪,XXX区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积极引导侦查,进一步深挖制销假源头。通过筛查分析丁某直播带货的数据,办案人员还发现犯罪嫌疑人从某、刘某销售假冒肉食鸽达30余万只,销售金额近400万元。

今年5月,XXX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石某、丁某、从某、刘某提起公诉。在庭审中,4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8月12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