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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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2024年9月,依据山东省肉类产品专项抽检结果,济南XX区市场监管部联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及公安机关对济南XX区XXX土菜馆进行检查。经查,该菜馆自2024年1月以来,购进马肉冒充驴肉,做成驴肉火烧、驴肉拼盘等菜品销售给顾客,销售金额10万余元。菜馆经营者在经营驴肉制品的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销售金额较大,涉嫌犯罪。济南XX区市场监管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该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2023年10月,聊城市民王大爷在某电商平台上买了几只乳鸽。由于曾经多年从事食品检验检疫工作,收到货后,王大爷发现这些所谓的肉食鸽明显不对劲,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今年5月,XXX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石某、丁某、从某、刘某提起公诉。在庭审中,4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8月12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