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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宾馆、酒店房间内存在的偷拍隐患,法律如何肃清?这一主犯被判刑10年!

2024-12-12

2024年12月11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石某等人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中,主犯石某被判刑10年。



案件详情(来源:央视网)

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等人,经事先预谋,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布贩卖信息进行销售牟利,共非法获利29万余元。

其中,石某负责在宾馆、酒店安装偷拍设备并对偷拍的视频进行加工、销售,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协助石某安装偷拍设备并提供收款账户收取违法所得等。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其中,石某、吴某东情节特别严重,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件中的被告人石某、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等人作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达到了法定的年龄,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他们共同参与了一系列非法活动,形成了共同犯罪的主体架构,各被告人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被区分为主犯与从犯。

各被告人具有主观故意且目的明确,即通过偷拍他人性行为制作成视频,并借助即时通信软件发布贩卖信息以获取非法利益,其牟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十分清晰。他们事先预谋,主动实施了一系列行为来达成这一目的,这种积极追求非法获利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完全符合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此案件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他们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偷拍旅客在宾馆、酒店房间内的私密性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破坏了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宁与私人空间的保密性;另一方面,将这些偷拍内容制作成淫秽物品并进行贩卖,又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以及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扰乱了健康、文明的文化市场环境,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危害了国家对淫秽物品进行管控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

在客观行为表现上,被告人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蓄意安装偷拍设备,获取他人性行为的视频资料,进而通过加工制作成淫秽视频成品,并积极地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贩卖信息,实施销售行为,成功非法获利达29万余元。这种从偷拍源头到制作、再到贩卖的完整链条式的行为,确凿地符合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和要求。

在共同犯罪中,石某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依法应当对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一情节,对从犯们作出了相较于主犯更轻的量刑决定,符合法律对于共同犯罪中不同作用主体的处罚原则,彰显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理念。

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据此规定,在量刑时适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体现了对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积极评价,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获利的金额高达29万余元,这一数额在衡量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较高的获利金额往往意味着其犯罪行为的规模较大、传播范围较广,对公民隐私权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侵犯程度更为严重,所以在量刑时必然成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促使法院作出相对较重的量刑决定,以体现对严重侵犯法益行为的制裁力度。

被告人选择在宾馆、酒店这类相对私密且公众普遍认为较为安全的场所安装偷拍设备,手段极为恶劣,使得众多入住旅客的隐私遭受严重侵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担忧和恐慌,对社会的安全感和信任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种恶劣的犯罪手段以及由此引发的负面社会影响,必然要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严肃对待,对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法律惩处,以恢复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安全性的信心,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这起案件的曝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它触及了公众最为敏感的隐私领域,让人们对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的安全性产生了严重质疑,给广大民众带来了极大的心理不安。同时,此类淫秽物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也对社会风气、公序良俗产生了恶劣的腐蚀作用,尤其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构成了潜在威胁,干扰了健康、文明的社会文化环境的营造。




相关案例(来源:法治网)



案例一:颜某平、颜某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案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为了偷拍他人隐私,在电商平台购买窃照专用器材,分别安装在三家酒店的多个房间内,并设置了远程使用手机App观看房间内实时监控录像、回放录像、下载录像的功能。

颜某建、颜某平通过手机App实时观看时,若发现酒店房间内有人发生性行为,就将相关视频和截图下载至手机观看、保存并存储于颜某建的笔记本电脑内。

2021年10月7日晚,旅客唐某某发现房间内安装有窃照器材,随后联系酒店并报警。

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颜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颜某建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颜某平、颜某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颜某平、颜某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颜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颜某建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案也提醒社会公众,在日常居家、旅游出行过程中,要注意个人隐私保护,一旦发现被窃听偷拍,应当及时报警;宾馆、民宿等也要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防范、检查措施,合力消除隐患。

案例二:非法销售窃照器材

用于作弊诈赌 多人获刑

2020年开始,被告人闫某坤在其成立的北京、杭州、广州工作室,伙同其招募的被告人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及卞某蛟(另案处理)等人销售从广州某公司购入的用于赌博出千的A系列主机及其配件等产品,部分产品销售至绍兴市越城区。

A系列主机外观和普通手机一样,侧边有改装的微型摄像头,内置软件,侧边摄像头偷拍识别后,软件会帮助计算玩法从而获利。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闫某坤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判处闫某飞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处汪某燕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处孙某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自行改装并销售

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 被判刑

被告人陈某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间,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将二手手机及息屏录像软件改装成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后售卖,先后销售41部改装设备,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送检的二手手机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吉林省吉林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