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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假记者”敲诈勒索,以虚假身份谋不义之财,真“刑”!

2024-12-18

在当今社会信息传播广泛且媒体影响力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却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记者”这一特殊身份,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从商*县“假记者”敲诈勒索案到河北赞*马瑞某等冒充记者敲诈勒索案等诸多案例来看,这些“假记者”们作案手法多样,但本质上都是以冒充新闻工作者或相关具有监督、报道权力的身份,对各类对象,包括企业、收油点等,以曝光所谓的问题、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等为由,威胁勒索财物。


比如在商*县的案例中,马某等五人分别实施了不同起数的敲诈勒索行为,涉及金额从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而在隆*县的案例里,黄某国等人更是疯狂作案近200次,涉案总金额高达5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媒体行业环境。


他们共同的显著特点就是假冒记者身份,有的打着正规网站“记者”旗号,有的冒充知名报社、杂志或者调研中心等相关职务人员,企图借助这些身份背后所蕴含的舆论监督权力,让受害者产生畏惧心理,从而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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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多是以曝光受害者存在的问题为要挟手段。这些问题有的可能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更多时候是被他们恶意夸大甚至是无中生有,以此逼迫受害者乖乖就范,向他们支付所谓的“封口费”或者接受高价的“广告宣传服务”费用等。


他们的核心目的都是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其敲诈勒索的金额大小不一,但无一例外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企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案例中的犯罪主体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单独作案还是结伙实施犯罪行为,只要符合这一主体条件,都需对其敲诈勒索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在湖北广*假冒新华社记者敲诈勒索案中,付某国等5人作为成年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便成为适格的犯罪主体接受法律制裁。


这些“假记者”们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明知自己冒充记者进行威胁勒索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却积极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结果的发生。他们怀揣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钱财的不良动机,从预谋到实施敲诈勒索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这种主观故意心态。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这些案例中,受害者的财物被非法索取,同时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名誉等权益也受到了威胁,比如企业因害怕被恶意曝光而声誉受损影响业务开展,被迫向假记者支付钱财,这就充分体现了对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企业正常经营权益等多方面的侵犯。


犯罪行为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假记者”们利用假冒的身份,以曝光负面信息等为威胁内容,让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在这种胁迫之下交出财物。像甘肃华*县冒充记者敲诈勒索案中,张某等人以举报威胁收油点,迫使对方支付现金,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把握,不同的数额区间对应不同的量刑幅度。在相关案例中,如商*县的案例里,各犯罪人敲诈勒索的财物金额不同,量刑也随之有别。马某敲诈勒索财物共计22400元,巴某某共计14200元等,法院根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数额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了相应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数额较大的相对刑期就会长一些,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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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敲诈勒索同样是加重处罚的一个重要考量。像隆*县的案例中,黄某国等人实施敲诈勒索近200次,如此高的作案次数,无疑反映出其犯罪行为的恶劣性和社会危害性,即便单次敲诈勒索的金额可能并不巨大,但频繁作案对社会秩序和众多受害者造成的影响极大,所以在量刑时必然会据此加重处罚,以彰显法律对这类惯犯、多次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在部分案例中,如果犯罪人存在前科情况,在此次量刑时也会作为一个参考因素。例如有的犯罪人之前就因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处罚,此次又实施“假记者”敲诈勒索行为,法院会综合考虑其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在量刑上适当从重处罚,体现对累犯等情况的严肃对待,以预防其再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也会影响量刑。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往往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比如有的案例中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诚恳认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最终在量刑上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关案例

案例一 商*县“假记者”敲诈勒索案


商*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冒充新闻工作者实施敲诈勒索犯罪7起,敲诈勒索财物共计22400元;巴某某实施10起,共计14200元;李某实施3起,共计11700元;张某某实施5起,共计5000元;李某某实施7起,共计8900元。


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 隆*县冒充记者敲诈企业案


自2022年以来,黄某国先后纠集姚某喜、梁某文等社会闲散人员,以某网站“记者”身份,在邵阳市及周边的娄底、郴州等地,以曝光、举报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提供“广告宣传服务”为由,实施敲诈勒索近200次,每次少则数百元,多则上万元,总涉案金额50余万元。


该犯罪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执行逮捕,等待进一步的法律审判。


案例三 甘肃华*县冒充记者敲诈勒索案


2014年6月3日,张某、常某、郝某某等五人冒充记者,在华*县发现有人卸载袋装原油时,以举报威胁,收油点赵某给张某现金5000元。此后,他们又用同样手段勒索其他收油点,至被捕之日,五人共敲诈勒索作案7次,非法获取财物共60000元。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四 山西运*“4.19”假记者敲诈勒索案


葛某某、任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五人冒充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中级调研员、《中国法制》《山西日报》《乡村》杂志记者等身份,以曝光越界开采、证照不全、环境污染为由,先后于2014年、2017年、2018年向平陆县多个矿区负责人索要钱财。

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五 湖北广*假冒新华社记者敲诈勒索案


2001年3月26日,付某国、石某兵、付某家等5人假冒新华社湖北分社记者,到广*市教委强行要求征订图书,遭拒后又以掌握教委领导问题相威胁索要赞助费3万元。警方查明该团伙作案10余起、敲诈勒索15万余元。


5名被告人均被广*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且均表示认罪服法,不再提出上诉.


案例六 河南信*卢某友等“假记者”敲诈勒索案


2017年以来,卢某友创建“金*快报”等自媒体网络平台,纠集田某、卢某贵、胡某勇、胡某鹏等人,冒充记者身份,以检举、揭发相关企业和单位问题为由,发布负面文章后以删文需付费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8起,涉案金额55.1万元。


卢某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胡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卢某贵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胡某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六 河北赞*马瑞某等冒充记者敲诈勒索案


2019年12月起,马瑞某、郭某军等5人出资成立网站栏目,冒充记者以曝光企业违规违法生产为由,在赞*、高*等地疯狂进行敲诈勒索,经认定有21起,敲诈金额达20余万元。


马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郭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人员给予2年零10个月至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