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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主播拒绝暧昧聊天被解约并索赔高额违约金,法院这样判!

2024-12-19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行业呈现出一片火爆的景象,而这一繁荣局面的形成,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协同合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令人堪忧的是,部分经纪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全然不顾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将道德底线抛之脑后,竟要求旗下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采取擦边、搞暧昧等低俗、庸俗的行为来博眼球、吸流量,妄图借此谋取高额的收益。

许多主播秉持着正确的价值观,对这类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果断予以拒绝。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些主播的正义之举换来的却是经纪公司的种种刁难,先是遭到严厉的警告,倘若主播依旧坚持原则,不肯就范,经纪公司便会变本加厉,直接采取解约的手段,甚至还会向主播索赔高额的违约金,这无疑给主播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沉重的负担。

就在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一位主播因坚守底线,拒绝按照经纪公司的要求进行暧昧聊天,从而被经纪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甲方)与段某(乙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乙方签约成为甲方旗下主播艺人,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年收入3倍”“乙方的工作范围为:在甲方指定的线上线下活动进行各种内容的cos表演、唱歌、跳舞、游戏等内容的合法直播活动”“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

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约定,合作了几个月后,某传媒公司为了提高直播收益,要求段某与观众进行暧昧聊天,并对段某进行话术指导,段某则认为其已婚,觉得暧昧行为不道德便拒绝,某传媒公司依然强烈要求段某按话术进行直播互动,段某推脱不过便按某传媒公司的要求直播了一段时间。

段某家人知道后均表示反对,为此段某和家人经常吵架,段某为了挽回家庭向某传媒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某传媒公司拒绝解除合同,段某无奈停止了直播行为。某传媒公司发现段某停播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并判令段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被告段某也予以认可,故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被告段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问题,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段某在直播时与观众进行互动,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该行为严重不符大众审美,违反公序良俗,有损网络文明,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某传媒公司违约在先。

段某对某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明确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多次协商无果后进行停播,该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被告段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京尹律师说法

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群体,肩负着不可忽视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将从业行为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不断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着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唯有如此,广大网络主播们齐心协力,方能共同营造出一个积极向上、健康有序且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在直播过程中传播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内容,通过与观众 “谈感情、聊暧昧”等不当方式去获取收益,为了追逐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全然不顾法律红线、肆意践踏社会公序良俗,这一系列行为已然触碰了法律的禁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进一步而言,直播行业若要实现长足的进步与良性发展,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互相尊重、通力协作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具体来说,网络主播务必秉持文明健康的理念开展直播活动,而经纪公司同样需要依法合规地为其提供相应的经纪服务,通过切实提升自身素质以及专业技能,来优化直播品质,进而赢得广大网民的认可与信赖,为自身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赢得长久发展的机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