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4-12-23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在犯罪构成上近似。非法拘禁罪 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目的经常表现为泄愤报复、 追讨债务、显示权势等;绑架罪也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 为,其目的是勒索钱财或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在界定两罪的区别时,要相 当谨慎地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告人所提出的要求实现之难易、被告 人对被害人剥夺自由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第三人及解救方的对抗程度等,综合 多方面因素情节来分析认定。现实生活中,诸如因无知、愚昧、一时冲动扣留 岳母要求媳妇回家、扣押女友的父母迫使女友同意继续谈恋爱等,一般情形下 不具有与绑架罪严厉刑罚相当的否定评价程度,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及民 警到达现场时二被告人并未继续对抗等情节看,本案不具有与绑架罪相当的社 会危害程度,故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定罪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