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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赌石”本质上就是一种带有极大风险性的活动,慎之又慎!

2024-12-30

近日,法治进行时栏目播报了一则北京奇案——女子花368888元“赌石”,然后闹到了法院。


“赌石”行为属于射幸合同的范畴,结果全凭运气,在切开原石之前,谁都无法确切知晓里面到底是价值连城的高品质翡翠,还是一文不值的普通石头。消费者购买原石时,往往怀揣着一夜暴富、切涨获利的美好期待,但实际情况却是,绝大多数时候都可能面临亏损的结果。


而且正因为这种不确定性,才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各种造假手段、营销套路,进一步放大了其中的风险,让参与者不仅要面对原石天然的不确定性,还得小心提防人为制造的陷阱,稍不注意就会掉入圈套,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要是没有十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对待“赌石”真得慎之又慎呀。


【基本案情】(来源:法治进行时)


2022年6月,林女士在网上刷到了龙女士,当时,龙女士正在售卖翡翠原石。


被告龙女士的代理人说,他们买卖翡翠,做的是原石生意。买家在网上看原石,挑原石,买家选中付款后,他们去把原石切开做成手镯、戒指等成品。


按照被告代理人的说法,这种买卖原石的方法自古有之,因为买卖风险大,也很“刺激”,故称“赌石”。


原告林女士说,被告龙女士在网上发布的视频里,显得很专业,很可信。


2022 年6月22日,林女士和龙女士相互加了微信。


除了这块重1140克价值288000元的石头,原告林女士还看中了一块重30克价值88000元的小石头。

2022年6月23日、6月24日,原告林女士向被告龙女士银行账户支付购买翡翠原石价款合计368888元。之后被告龙女士对两块原石进行了切割。


林女士对价值288000元的大块原石开出的手镯、珠串非常不满意。


林女士把手镯寄回给了卖家龙女士,请龙女士帮忙售卖,两个月后手镯没卖出去。林女士要求龙女士寄回手镯,想自己售卖。


原告林女士要求被告龙女士退款,而龙女士不同意。之后,林女士把龙女士起诉到了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龙女士返还购买玉石的368888元。


在法庭上,林女士说她不懂翡翠,更不懂赌石,这次买卖不应该被认为是赌石。林女士说,她是在直播间里听的脑子一热,买下了这两块石头。


另外原告方林女士提出,买石头的过程中,被告方龙女士一再强调自己的原石都是精挑细选而来品质好,切开后翡翠的品质都很好,没有风险。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林女士在原石交易之初,曾多次提出“赌”,在交易之后,原石已经进行切割加工,并交付林女士,林女士与龙女士的交易模式符合玉石行业习惯中关于“赌石”的交易模式;且林女士通过远程网络形式购买原石,相应的风险更大,在林女士所提供的视频中,龙女士亦曾进行过风险提示,林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故对于林女士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说法】


“赌石”交易具有射幸合同的特点,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消费者在参与时应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风险。上述案例中,法院均依据这一性质,认定消费者在明知风险且无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欺诈等不当行为时,需自行承担赌石结果。


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充分告知赌石的风险及交易规则。如案例中的主播和店铺,均在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说明了切割后影响二次销售、不予退款等重要信息,尽到了一定的风险告知义务,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占据了有利地位。


虽然“赌石”有其特殊性,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若商家存在欺诈、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行为,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在上述案例中,消费者未能充分证明商家存在此类违法行为,导致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应对赌石行业的风险和陷阱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从提升自身知识素养到谨慎选择交易环节,再到合理维权,全方位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当中。


在购买原石时,务必与商家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原石的基本情况(如来源、尺寸、重量等)、交易价格、切割及退换货等相关规则,要求商家如实注明原石是否经过处理、有无瑕疵等关键信息,并保留好合同、交易凭证(如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日后出现争议时有据可依。


如果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敢于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投诉,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相关案例】


莫女士在直播间看到一家珠宝店正在切割翡翠原石,若切割后价值高于购买价,珠宝店当场高价回收,于是莫女士下了7单,共支付54700元 。付款后,店方发送原石照片并告知开窗或切开后影响二次销售,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退款,莫女士确认切割,结果原石切开后毫无价值,莫女士申请退款遭拒,协商后店方退款35000元,莫女士认为店方未尽风险告知义务且夸大宣传,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19700元。


法院认为莫女士与店铺的行为符合射幸合同特征,店铺进行了风险提示,莫女士自愿承担风险,且无证据证实店铺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已就部分退款达成一致,故莫女士要求退还剩余款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射幸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