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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认识帮信罪,不当工具人!

2025-01-03

建设法治社会

“胡律师,我儿子名下的银行卡,我转借给一个朋友用了一段时间,突然间,警察把我儿子带走了,您还得帮帮我们。”

这是曾经因为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委托我们律所代理的一位当事人,当时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遂,当他的孩子被警方带走的第一时间再度联系到了我们。

胡律师接听电话后,最先安抚当事人的焦急情绪,告诉对方先冷静下来,避免因过度慌乱而影响后续沟通和对事情的处理。让当事人明白,律师会尽最大努力去了解情况并提供帮助,使其对解决问题抱有合理的信心。

胡律师仔细询问转借银行卡的具体情况,包括转借的时间跨度,是短期临时借用还是较长时间段的出借;出借时是否知晓朋友借用银行卡的具体用途,朋友有无作出相关说明;是否从朋友处获取了一定的报酬或者好处等细节信息。

及时了解了警方带走其儿子时的具体情形,例如警方出示了何种手续(是传唤证、拘传证还是其他法律文书),现场有无说明大致的缘由,是否提及涉及的具体案件类型等情况。再询问当事人儿子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年龄、职业、过往有无类似出借银行卡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行为经历等,以便更全面地对案件情况进行预估。

胡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判断儿子目前处于何种法律程序阶段。如果是处于传唤阶段,要及时与办案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按照规定提交律师会见所需的相关手续,如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表明要会见当事人儿子的意愿,并了解公安机关关于会见的安排和相关要求,比如是否有指定的会见时间、地点以及会见时的具体注意事项等。

如果当事人儿子已经被刑事拘留,同样第一时间准备好上述会见手续材料,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跟进申请的审批进度,确保能尽快安排会见,与当事人儿子面对面了解具体情况。

在会见时,胡律师先向当事人儿子表明身份,告知其是受家属委托前来提供法律帮助的,缓解其紧张情绪,建立信任关系。

胡律师详细询问他关于银行卡转借的前因后果,核实从家属那里获取的信息是否准确,重点了解他在转借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朋友会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比如朋友有没有异常的言行、要求做一些不合常理的操作等涉及银行卡使用方面的细节。

询问警方在询问过程中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及他是如何回答的,提醒他后续面对警方讯问时要如实陈述情况,但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错误表述。同时,了解他目前在里面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告知其家属很担心他,让他感受到家人的支持。

胡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儿子后,主动联系办案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警察,以专业、礼貌的态度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询问案件目前的大致进展,比如是否已经确定该银行卡涉及的具体犯罪活动类型(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或是其他),目前收集到的关于当事人儿子涉嫌帮信罪的证据情况等。

胡律师再次了解公安机关下一步的办案计划,是继续侦查、准备提请批捕还是已经有足够证据准备移送审查起诉等,以便提前做好相应的应对策略。

适时向办案警察提出律师对案件的一些看法,例如如果存在证据方面尚不够充分、当事人儿子主观故意认定存疑等情况,可以合理地与办案机关进行探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胡律师回到律所后,召集律所内有相关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团队成员,召开案件研讨会。在会上将从当事人及其儿子那里获取到的信息、从办案机关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全面通报,引导大家共同分析案件中当事人儿子构成帮信罪的可能性大小,从“明知”的认定、“帮助行为”的情节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等帮信罪的各个构成要件角度去深入剖析。

会后,胡律师及时整理了当事人转借儿子银行卡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当时与朋友沟通转借事宜的聊天记录(如果有留存的话)、朋友归还银行卡时的相关情况记录等,查看这些证据能否对当事人儿子有利,比如是否能证明他转借时确实不知对方的违法犯罪意图等。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寻找可能存在的证据线索,例如是否可以通过朋友后续的行为轨迹、资金流向等去进一步印证当事人儿子主观上不存在明知的情况,安排团队成员按照线索去尝试收集相关证据或者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结合案件分析和证据梳理的情况,胡律师制定了初步的辩护策略。如果认为当事人儿子主观上不明知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帮信罪,那么辩护策略重点可以放在对“明知”这一关键构成要件的反驳上,通过收集的证据以及合理的逻辑分析去说服办案机关和后续可能介入的检察机关。若案件存在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比如当事人儿子属于未成年人、初犯,或者在转借后有积极采取措施阻止犯罪发生等情况,也要将这些情节融入辩护策略中,争取为其争取到最有利的法律结果,如不批捕、不起诉或者从轻量刑等。

在案件后续办理过程中,胡律师密切关注办案机关的动态,充分做好了每一环节的准备。如果进入审查阶段,胡律师将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阐述辩护观点。如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则认真准备庭审辩护工作,组织好证据和辩护词,为当事人儿子在法庭上进行有力的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随时向家属通报案件进展情况,让家属对整个案件办理过程有清晰的了解。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近年来常见且涉案人数众多的罪名,正逐渐走入大众视野,值得我们深入剖析,以提醒民众避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指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法条可以看出,该罪的核心要点在于“明知”和“帮助行为”以及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所谓“明知”,包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并非简单依据其口头陈述,而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比如,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例如,有人以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收购他人银行卡,出售银行卡的人若对这种异常情况视而不见,仍进行交易,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对方是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构成帮信罪。

“帮助行为”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从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像搭建非法网站平台,到更为常见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如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供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等行为,都在此列。而“情节严重”,司法解释也给出了相应标准,比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等等情况,一旦符合这些情节严重的标准,便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京尹律师提醒】

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缺乏对法律的基本敬畏和了解,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个人信息出售、出租给他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踏入了犯罪的雷区。例如,有些在校大学生,受到所谓“兼职高额报酬”的诱惑,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最终被卷入刑事案件,不仅学业受到影响,还面临刑事处罚,追悔莫及。

网络环境下,犯罪分子往往隐藏在虚拟身份之后,利用人们的疏忽大意或者单纯的无知,诱使他们参与到看似正常的“帮忙”行为中。一些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人员,可能只是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常规的网站建设、维护等工作,但客户却将其用于实施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而技术人员如果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极易构成帮信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