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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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本次报道的医务人员涉嫌婴儿买卖事件,敲响了医疗行业管理以及法治监管的警钟。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新生儿交接、登记等各项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
段某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广东省打工期间认识了长期捡拾、收养弃婴的梁某红(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因段某林知道送婴儿给福利院可以得到报酬,遂起意从梁某红处购买婴儿转卖给福利院获利,梁对此也表示同意。2002年12月至2005年11月期间,段某林单独或伙同他人到广东省吴川市从梁某红手中购买了数十名女婴,贩卖给湖南省某地区的福利院。被告人陈某原系湖南省某县福利院院长,其为获取外国收养人的捐赠款,于 2005年10月至11月期间,先后六次从段某林等人手中收买弃婴共18名,并通过伪造《捡拾弃婴登记表》等一系列证明文件,为这些婴儿办理了涉外收养手续,送给外国人收养。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祁刑初字第1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衡中法刑一终字第2X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陈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