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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医务人员涉嫌婴儿买卖背后的法律警钟

2025-01-06

建设法治社会

2025年1月2日,据央视新闻报道,针对网络上反映的山西大同市某人民医院相关人员涉嫌参与婴儿买卖一事,大同市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在社会伦理与法律的双重框架下,医务人员本应是守护生命、捍卫健康的天使,然而,当出现医务人员涉嫌婴儿买卖这一违背人伦道德且触犯法律红线的恶劣事件时,便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深刻的法律思考。

婴儿买卖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基本人权和人伦道德的公然践踏。

首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医务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到将婴儿从合法监护人处(比如医院产房内的新生儿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转移,并意图通过交易获取非法利益的环节中,其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中“贩卖”这一关键构成要件。

即使是在所谓的“送养”幌子下,只要存在收受钱财等交易行为,本质上依然可认定为拐卖儿童,因为拐卖儿童罪并不以违背监护人意愿为唯一判断标准,只要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流转就可能构成本罪。其次,可能涉及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关联犯罪情形。如果存在外部人员为了顺利实现婴儿买卖的非法目的,向医务人员行贿,而医务人员收受贿赂后,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例如篡改出生记录、协助非法转移婴儿等,那么行贿人构成行贿罪,收受贿赂的医务人员则构成受贿罪。这两种罪名相互依存,共同腐蚀了医疗行业的廉洁性以及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旦医务人员涉嫌婴儿买卖的行为被查实,其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对于拐卖儿童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医务人员作为特殊职业群体,本应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操守,一旦触犯此罪,更不会因其职业身份而从轻处罚,反而会因其辜负社会信任而可能在量刑时作为考量加重情节的因素之一。

在涉及受贿罪方面,依据受贿金额以及情节的不同,会有相应的量刑幅度。一般来说,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所收受的贿赂财物也会依法予以追缴。

而从民事赔偿责任角度来看,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等法定监护人有权向参与婴儿买卖的相关人员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他们可以要求赔偿因孩子被拐卖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寻找孩子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也可能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后续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涉事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在这类案件中,证据收集往往是关键且具有一定难度的环节。由于婴儿买卖多是隐蔽进行,交易双方会尽量避免留下明显痕迹,像现金交易、口头约定等情况常见,很难直接获取书面合同等直观证据。但是,医院的监控录像、产妇及家属的相关证言、婴儿的出生记录及后续流向的登记文件、相关人员之间的通讯记录等都可能成为重要的间接证据。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认定婴儿买卖真实意图的难点,例如一些复杂的送养情况,表面上可能存在金钱往来,但可能确实是因送养人家庭困难等合理缘由且符合法定送养程序,只是手续不完备,需要司法机关仔细甄别其中的合法与非法界限,避免错误定性。

本次报道的医务人员涉嫌婴儿买卖事件,敲响了医疗行业管理以及法治监管的警钟。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新生儿交接、登记等各项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360百科)

1958年出生的张某侠,曾是某县妇幼保健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2013年7月16日晚,董某分娩后的婴儿被陕西某妇幼保健院产科医生张某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将婴儿倒卖。

2013年12月30日上午9时,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县妇幼保健院医生张某侠拐卖婴儿案。2014年1月14日上午,张某侠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刑死缓。

案例二、(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段某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广东省打工期间认识了长期捡拾、收养弃婴的梁某红(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因段某林知道送婴儿给福利院可以得到报酬,遂起意从梁某红处购买婴儿转卖给福利院获利,梁对此也表示同意。2002年12月至2005年11月期间,段某林单独或伙同他人到广东省吴川市从梁某红手中购买了数十名女婴,贩卖给湖南省某地区的福利院。被告人陈某原系湖南省某县福利院院长,其为获取外国收养人的捐赠款,于 2005年10月至11月期间,先后六次从段某林等人手中收买弃婴共18名,并通过伪造《捡拾弃婴登记表》等一系列证明文件,为这些婴儿办理了涉外收养手续,送给外国人收养。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祁刑初字第1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衡中法刑一终字第2X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陈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