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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新年伊始,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警惕电信诈骗!

2025-02-07

在当今这个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电信诈骗犹如一团驱之不散的阴霾,始终潜藏在我们生活的暗处,时刻伺机而动。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它就像善于伪装的“百变怪”,不断变幻着各种“模样”,其手段更新迭代的速度之快,简直令人咋舌,也让普通民众越发觉得防不胜防,特别是中老年朋友。在这新年伊始的这段特殊时期,更是成了电信诈骗的“高发季”,各类打着抽奖、返利等五花八门幌子的诈骗活动,如同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使得众多民众面临着财产遭受损失的巨大风险,原本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也因此蒙上了一层不安的阴影。

就拿近期静*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件来说吧。被告人张某某,可谓是处心积虑,他组织陈某、李某某等人(这些人都已被另案处理),在天津市静*区、宝*区,还有河北省霸州市、唐山市等多地,展开了一场精心策划的诈骗行动。他们狡猾地冒充某支付软件合作运营商以及相关公司的工作人员,想出了一个看似颇具吸引力的诈骗手段——以预存手机话费和电费赠送小家电作为诱饵,去吸引那些毫无防备的被害人前来预存话费或电费。

这个犯罪团伙为了能够长时间实施诈骗而不被发觉,也就是避免“打草惊蛇”,还耍起了小聪明,在收取被害人预存的费用之后,会先按照承诺,为他们充值一到两个月的话费或电费。如此一来,被害人起初会觉得这活动挺靠谱,放下了心中的警惕。然而,就在被害人逐渐放松警惕之时,他们却突然玩起了失踪,让被害人再也联系不上,而之前预存的那些费用,自然也就打了水漂。就这样,张某某等人通过这种卑劣的方式,骗取了多人的钱款,累计金额竟高达18万余元,给众多受害者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静*法院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时,依据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了严谨的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有组织地安排他人冒充工作人员,通过虚构预存话费或电费能获得好处这一事实,同时隐瞒了他们根本不会真正履行承诺的真相,从而骗取他人的钱款,而且数额巨大,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现出的认罪悔罪等相关情节,严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让违法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其实,电信诈骗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公然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仔细剖析那些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手段,便能清晰地看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两大特征无处不在。就拿抽奖诈骗来讲吧,那些诈骗分子往往会煞有介事地声称自己是某知名企业或权威机构举办的官方抽奖活动的工作人员,热情地告知受害者中了巨额奖品,这对于很多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具诱惑的好消息。接着,他们便会巧舌如簧地表示,受害者只需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税费或者保证金等费用,就可以顺利领取这份令人心动的大奖。可实际上呢,这所谓的抽奖活动完全就是他们凭空捏造出来的,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他们正是利用了人们贪图小便宜、渴望意外之财降临的心理,通过一步步巧妙的诱导,哄骗受害者进行转账汇款,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卑鄙目的。

返利活动诈骗亦是如此,诈骗分子会信誓旦旦地承诺,只要投入少量的资金,就能在短时间内收获高额的返利,这对于那些想要轻松赚一笔的人来说,仿佛是一个绝佳的机会。一开始,他们还会按照承诺,返还给受害者一些小额的返利,让受害者逐渐对他们产生信任,觉得这确实是一个稳赚不赔的好买卖。然而,等到受害者被利益冲昏头脑,加大投入资金之后,这些诈骗分子便会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如同人间蒸发了一般。他们自始至终都隐瞒了根本不会兑现返利承诺的真相,让受害者沉浸在虚假的美好预期之中,最终遭受惨重的财产损失。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旦诈骗金额达到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便会依法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严肃追究诈骗分子的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不过,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与其等到遭受诈骗后再去寻求法律帮助,不如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提高自身的警惕性,坚决杜绝贪图小利的心理。

新年伊始,大家都沉浸在节日的欢快氛围之中,很容易在这种忙碌和喜悦中放松对各类信息的甄别。但大家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明白天上掉“馅饼”这样的好事,背后大概率藏着的是精心设计的“陷阱”。比如说,正规的抽奖活动,通常都会有清晰明确且能够核实的主办方信息,有着合法合规的参与途径,同时活动规则也都是符合常理的,绝对不会要求参与者先行支付费用来领取奖品。而那些合法的返利活动,也必然是依托于正常、合法合规的商业运营模式,而绝非是那种违背经济规律、短时间内给出超高回报率的不合理承诺。


可万一不幸遭遇了电信诈骗,导致了财产损失,那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要第一时间保留好与诈骗行为相关的一切证据,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内容等等,这些看似平常的记录,实则能够完整清晰地还原诈骗的整个过程,是后续进行维权的关键依据,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接着,要毫不犹豫地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时,要详细、如实陈述自己被骗的具体经过,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协助警方尽快侦破案件,抓获诈骗分子。除此之外,还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了解自己在法律层面还能够采取哪些进一步的措施,例如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诈骗分子返还被骗的财物、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等等。总之,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想尽一切办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来源:清城反诈)

案例一、

2025年1月某天,事主接到一个“00”开头的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保险公司的客服,告知事主微信有一个保险快到期了,并称如果不取消就要每个月扣800元。对方让事主在微信钱包里查询解除服务,并称需要对接保险专员取消,然后就挂了电话,让事主添加客服QQ联系。添加客服后,对方让事主打开了一个链接查看保单信息,随后就引导事主下载了一个会议软件,并引导其开启了屏幕共享等功能。不一会,事主就发现自己的手机在自动操作,打开了微信免密支付界面。

随后,对方让事主先把微信的钱提现到银行卡,避免微信的余额被保险扣走。事主照做后,对方让其打开支付宝,接着让手机自动操作。事主见自己的手机打开了借款平台并出现了人脸识别的页面,后来事主女儿发现事情不对劲就提醒其立即将软件删除并到派出所报警,经查询发现,事主银行卡被扣款了2笔资金,共损失5000元。

案例二、

2025年1月某天,事主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智投”的工作人员,并称因事主购买了“**智投”推荐的股票导致亏本,现可以组建一个投资群聊,方便有关人员讨论投资的事情,让事主加入群聊。后来,工作人员告知事主内部投资群会推荐股票,一旦出现亏损的情况,公司会进行全额理赔。事主信以为真便下载了“*企聊”软件并加入了内部投资群聊。期间事主和群上的人聊股票,却发现软件被封禁了。

对方又让事主下载了一款投资软件进行投资,事主在软件上前后充值了4笔共20万余元,期间成功提现1万余元,但当事主想进行二次提现时,却发现资金被冻结了。平台工作人员就称要再次投资充值才可以解冻,此时,事主便意识到被骗了,于是报警,共损失19万余元。


【京尹律所温馨提示】

常见诈骗手段需熟知

1. 冒充类诈骗:

冒充公检法诈骗:诈骗分子会伪装成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声称你卷入了某个重大案件,要求你配合调查,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进行核查,实则根本不存在所谓“安全账户”,一旦转账,资金便会立刻被骗子卷走。

冒充客服诈骗:以电商平台、快递物流、金融机构等客服名义联系你,告知你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需退款、快递丢失要赔偿或者账户异常需处理等,诱导你点击他们发送的链接、扫描二维码或者提供验证码等信息,随后便会盗刷你的账户资金。

冒充领导熟人诈骗:骗子会冒用领导、熟人的身份添加你的社交账号,先是和你拉家常、套近乎,取得信任后,以各种紧急事由如帮忙转账、垫付资金等为由,让你向指定账户汇款,很多人因碍于情面未仔细核实就轻易上当。

2. 中奖返利类诈骗:

抽奖诈骗:对外宣称是知名企业、大型机构举办的抽奖活动,告知你幸运中奖,奖品丰厚,不过需要先缴纳手续费、税费、保证金等费用才能领取。等你把钱转过去,所谓的奖品根本不会兑现,你才发现这只是一场骗局。
高额返利诈骗:打着“投资小、回报快、收益高”的幌子,承诺投入一定资金后在短时间内可获得高额返利,初期可能会给你返还少量金额获取信任,待你加大投入后,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让你血本无归。

3. 其他诈骗手段:

网络交友诈骗: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你,与你建立感情,之后编造各种理由如生病、投资、家人出事等急需用钱,向你借钱,一旦得手便断绝联系。部分还会诱导你参与虚假投资理财、博彩等,最终骗光你的钱财。

养老诈骗:针对老年群体,以提供“养老服务”、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等各种方式,骗取老年人的积蓄,让许多辛苦一辈子的老人陷入困境,晚年生活蒙上阴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