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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无所畏惧2》中那些案例,彰显法律威严,剖析人性百态

2025-02-19

《无所畏惧2》作为一部律政题材的剧集,凭借其跌宕起伏的剧情和细腻深刻的人物刻画,为观众拉开了一幅充满挑战与冲突的法律世界画卷。该剧通过一系列复杂案件,生动地展现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艰难抉择,以及法律与人性的复杂交织。以下将结合剧中个别案例,从律师的角度进行深入评析。




焦艳玲离婚案:离婚、财产分割与重婚指控的多重博弈

【案件回族】

焦艳玲因腿有残疾,经人介绍与赵伟结婚,赵伟只是为了城市户口,婚后靠焦艳玲挣钱养家,在孩子仅4个月大时离家前往广州,孩子11个月大时,焦艳玲去找他,他竟爬到顶楼逃跑,此后18年杳无音信。

18年后赵伟突然归来要求离婚并分走一半财产,还带来367万的“夫妻共同债务”。焦艳玲独自打拼让“焦氏餐馆”成为市值至少三千万的企业,她起初念及旧情,想给赵伟三分之一财产,但赵伟执意要一半。

赵伟在律所打电话时,被陈硕发现他在南方另有家庭且有儿子,即赵伟在与焦艳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婚。

在罗英子、邱华等的帮助下,焦艳玲收集到赵伟重婚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赵伟支付焦艳玲48万的补偿,并追究其重婚罪责。

【京尹律师说法】

虽然赵伟在婚姻存续期间大部分时间未尽家庭责任,但从法律层面,焦艳玲婚后创造的财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伟理论上有分割的权利。不过,赵伟存在重婚这一重大过错,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其少分财产,最终焦艳玲仅支付赵伟 48 万补偿,体现了法律对过错方的惩戒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赵伟所欠 367 万债务,若不能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焦艳玲无需承担,这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赵伟在与焦艳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子女,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剧中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赵伟存在重婚这一过错行为,以及焦艳玲对家庭的巨大贡献和独自抚养孩子等情况,在财产分割上对焦艳玲进行了适当照顾,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焦艳玲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此条规定,在离婚时向赵伟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以弥补自己因赵伟的重婚行为所遭受的精神和物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赵伟在与焦艳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另有家庭并育有子女,其行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梅大梁夫妇案:职业道德的红线与程序正义的坚守

【案件回顾】

在剧中,梅大梁夫妇是良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铸成(破产清算)案中,许卓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他先是故意放出不利于铸成的消息,后又污蔑其故意隐藏优质资产。在魏丞案中,梅大梁夫妇发现魏丞是被杨翠丽“仙人跳”,本掌握证据能帮魏丞减刑,却因开庭前约见原告杨翠丽犯了职业禁忌。而杨翠丽和魏丞当庭翻供,指控梅大梁夫妇教唆做伪证,导致于大梁病发离世,梅大梁被吊销律师资格。


【京尹律师说法】

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来看,梅大梁夫妇约见原告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守程序正义,避免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行为。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梅大梁夫妇的行为虽然出于对案件真相的追求,但却忽视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许卓的行为则严重违背了律师的职业操守。为了个人私利,他歪故意曲事实、误导舆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手的利益,也破坏了整个法律行业的公信力。从证据角度分析,证人的当庭翻供使得案件形势急转直下,这也提醒律师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律师在追求真相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底线,否则不仅无法维护正义,反而会陷入更大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校园霸凌案:法律的保护与心理的疗愈

【案件回顾】

小田律师接触的校园霸凌案发生在十年前,对当事人没有身体上的实质性伤害,但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当事人变得敏感自卑,不敢与人相处、结婚,还出现幻听幻视。陈硕在了解案件后,考虑到案件的难度和证据搜集的困难,私下介绍瑛华律所给当事人。

【京尹律师说法】

校园霸凌问题近年来受到了广泛关注,从法律层面看,霸凌行为可能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霸凌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他人身体或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施害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充分认识到校园霸凌对受害者造成的长期影响,不仅要关注案件的法律层面,还要关注受害者的心理康复。

陈硕的做法体现了他作为律师的责任感。他没有因为案件困难而轻易放弃,而是积极为当事人寻找更合适的解决方案。同时,这也反映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具备综合的素养,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了解心理学等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法律的保护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权益维护,更是对其心理创伤的疗愈,律师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监护权案:婆婆与儿媳争夺儿子的监护权

【案件回顾】

袁刚与李沅夫妻喜爱登山潜水等极限运动,袁刚在国外潜水时遭遇意外成为脑死亡的植物人。住院半年后,妻子李沅决定放弃治疗,让丈夫体面离开,但婆婆崔为真坚决反对,于是婆婆起诉儿媳,争夺儿子袁刚的监护权。

【京尹律师说法】

从亲情角度出发,婆婆认为只要儿子身体还在,就还有希望,不想放弃儿子的生命,希望通过争取监护权来继续维持儿子的生命体征,让他继续接受治疗。

儿媳认为丈夫已经脑死亡,没有意识和康复可能,希望尊重丈夫的意愿,让他有尊严地离开,不想让他在无意识的状态下继续承受痛苦,也不想让家人在看不到希望的情况下长期耗费精力和财力。

在监护权争夺案中,陈硕代理婆婆崔为真,罗英子代理儿媳李沅。法庭上两人唇枪舌剑,最终陈硕凭借打感情牌赢得官司,婆婆崔为真获得了儿子的监护权。

李沅败诉后决定起诉离婚,但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会成功,陈硕再次胜诉。然而后来袁刚突发状况,崔为真弄错吸痰时间致其心脏骤停,李沅果断决定抢救,崔为真看到儿媳对儿子的在意,意识到自己错怪了她,最终两人和解,崔为真同意放弃治疗,让儿子体面地离开。

本案涉及到对植物人监护权的判定问题,法律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患者的意愿、家属的意见以及医疗现状等。但在法律实践中,对于脑死亡患者的监护权归属及治疗决策问题,往往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给司法判定带来一定难度。

亲情与爱情在面对生死抉择时的挣扎和冲突,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都有自己认为正确的选择,体现了人们在情感和道德观念上的差异。同时也引发了关于生命质量与生命延续的思考,是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延续生命,还是尊重患者的尊严和意愿让其有质量地离开,这是一个复杂且没有绝对答案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在本案中,如果能证明一方监护人存在这些情形,可能成为变更监护权的依据。

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无所畏惧2》通过这些生动的案例,深刻地展现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困境。它提醒着每一位法律从业者,要始终坚守法律的底线,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也要关注人性的需求,努力在法律与情感之间找到平衡。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温暖人心的力量。只有将法律与人性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让法律成为人们心中永恒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