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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新学期启幕,解锁未成年人身边的法律密码

2025-02-24

随着新学期的钟声敲响,我们迎来了充满希望的开学季。在这个充满活力的时刻,我们有必要特别关注并普及那些与青少年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常识不仅关乎他们的成长,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在教育领域,法律关系是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工具。同时,在校园内外,学生们也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问题。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站在律师的角度,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分析。




一、【未成年人文身案】


案例概述


2019年1月21日至2月13日期间,15岁的戴某某陆续三次到李某所开的“复刻刺青”文身店进行大面积文身,共支付费用1135元。戴某某父母发现后,为避免对戴某某办理入学造成影响,带其到美容医院进行文身清洗,共花费18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退还戴某某文身费用,并赔偿文身清洗费用。


律师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给予其特殊、优先保护,对于涉及未成年的文身活动应依法加以限制。李某作为文身店经营者,在未确认戴某某系成年人,或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对戴某某进行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伤害赔偿案】


案例概述


在某小学的教室里,课间休息时,学生小明和其他同学在座位附近玩耍。小明看到同学小刚起身去讲台旁拿东西,突然想跟小刚开个玩笑,就悄悄地把小刚的椅子往后移了一段距离。小刚拿完东西后,没有注意到椅子被移动,直接往回走准备坐下,结果一屁股坐空,整个人向后摔倒,后脑勺重重地磕在了后面的桌子角上,当场就疼得大哭起来,并且出现了短暂的头晕、恶心症状。


同学们见状,立刻跑去告诉了老师。老师迅速赶到现场,查看小刚的情况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小刚的家长,并将小刚送往了学校附近的医院。经医生诊断,小刚后脑勺受伤严重,出现了颅内出血,需要住院观察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刚虽然脱离了危险,但留下了轻微的头痛后遗症,可能会对他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小刚的父母在与小明的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将小明及其父母、学校一并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虽然是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应该能够意识到移开椅子可能会导致同学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由于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他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同时,学校在课间对学生的监管存在一定疏漏,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这种危险行为,没有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明的父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小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学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赔偿5万元。


律师解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中移开椅子的学生主观上存在故意,其应当预见到移开椅子会导致同学摔倒受伤的后果,却依然实施了该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侵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若实施侵权行为的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


在本次案例中,若学校在日常办学中进行了安全教育,如张贴行为准则、安全标语等,且在事故发生后,老师能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说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案例中的赔偿范围包括:


受伤学生因治疗损伤所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实际支出。如果受伤学生需要专人护理,护理人员的费用,如聘请护工的费用或者家长因护理而产生的误工损失等。根据医生的建议和受伤学生的实际康复需要确定的营养费。受伤学生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若受伤学生因该事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如因重伤留下后遗症等,可根据伤害程度和实际情况要求赔偿。


三、【校园霸凌案】


案例概述

小兰是某中学的初中生。2021年4月,小兰因与同学小敏产生矛盾,小敏便匿名向校园“表白墙”发帖对小兰进行诽谤。“表白墙”的管理者青青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将内容公开发布。很快,同学们议论纷纷,甚至“人肉”出了小兰的个人信息。


现实中的风言风语和网上的跟帖,让小兰不堪重负,产生了厌学情绪,心理问题逐步显现并加剧,身体也出现不适症状。2023年,在一次学生心理筛查中,小兰被发现心理异常,经医院诊断患上了重度抑郁,随后辗转多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已过治安案件6个月的追诉时效,决定终止调查。后来小兰一家在朋友的建议下,来到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中心将该案转介该区检察院“**”青少年维权岗。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小兰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小敏、青青以书面形式向小兰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小兰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律师解说

小敏因与小兰产生矛盾,便匿名向校园“表白墙”发帖对小兰进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小敏的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小敏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并在校园“表白墙”这一具有一定传播范围的平台上发布,导致小兰的名誉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违反了该法条,构成对小兰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敏主观上存在故意,其行为与小兰名誉受损以及后续的身心伤害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小敏需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青青作为“表白墙”的管理者,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就将小敏发布的诽谤内容公开发布。这种行为使得虚假信息进一步扩散,扩大了对小兰名誉权的侵害范围和程度。


虽然青青不是诽谤内容的创作者,但她在管理网络平台时,具有一定的审核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在本案例中未提及小兰通知青青采取措施的情节,但青青在发布信息前未进行基本核实,存在过错,其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应当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青青与小敏在客观上共同造成了对小兰名誉权的侵害,所以青青与小敏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小敏的诽谤行为以及青青未核实便发布的行为,导致同学们议论纷纷,甚至“人肉”出小兰的个人信息。这种现实中的风言风语和网上的跟帖,给小兰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其不堪重负,产生厌学情绪,心理问题逐步显现并加剧,最终被诊断患上重度抑郁。可以认定小兰的名誉权受损与她的身心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兰因名誉权被侵害导致患上重度抑郁,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符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所以法院判决小敏和青青共同赔偿小兰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包括赔礼道歉。由于小敏和青青的侵权行为对小兰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为了恢复小兰的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法院判决小敏、青青以书面形式向小兰赔礼道歉,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助于维护小兰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四、帮信罪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概述


某高校学生E因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信息给诈骗团伙,被警方以涉嫌帮信罪刑事拘留。


律师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在此案例中,学生E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已构成帮信罪。


在校园内外,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护。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维护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预防校园欺凌以及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校园秩序。家长也应积极参与孩子的法律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他们的法治精神。而学生自身,更应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法治的校园环境,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