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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11岁学生误信诈骗分子,短短数小时连续转账77次,警惕新型诈骗!

2025-03-19

针对学生群体的假冒公检法诈骗手段再次升级。


据浙江法治报报道:宁波近日发生新型案例,11岁学生小袁因误信诈骗分子,短短数小时连续转账77次,损失金额超过2万元。


该学生在使用家长手机观看短视频时,突然收到自称“网警”的私信警告:“立即寻找隐蔽空间,事关紧急!”对方谎称其父母涉嫌跨国金融诈骗,若不配合调查将立即实施逮捕。


视频通话中,诈骗分子身着全套警服并展示伪造证件,厉声威胁道:“拒不转账就实施现场抓捕!”被吓得六神无主的孩子,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完成系列操作:先将银行卡资金全数转入移动支付账户,随后泄露关键短信验证码。


诈骗集团通过代扣协议实施高频转账,同时胁迫受害者销毁所有电子痕迹。直至家长察觉账户异常,这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才被揭穿,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调查程序。


京尹律师说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诈骗分子的行为构成了多种违法犯罪。首先,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诈骗分子通过虚构小袁父母涉嫌跨国金融诈骗的事实,使小袁陷入恐惧和错误认识,进而实施转账行为,骗取了 2 万余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同时,诈骗分子冒充网警的行为触犯了招摇撞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诈骗分子身着全套警服并展示伪造证件,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此外,胁迫受害者销毁所有电子痕迹的行为,若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涉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关注的是,小袁作为 11 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袁的转账行为明显超出了其年龄、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该转账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若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从法律层面上讲,小袁及其家长有权要求返还被骗款项。


类似的假冒公检法诈骗案件并非个例。此前就有案例显示,诈骗分子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当事人涉嫌洗钱犯罪为由,要求其将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最终导致当事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这些案例都具有相似的诈骗手法,即利用受害者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和对法律的敬畏,通过虚假信息和威胁手段实施诈骗。


为了防范此类诈骗,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同时,银行和支付机构也应加强对异常转账行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并阻止诈骗行为的发生。一旦遭遇此类诈骗,受害者应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尽可能挽回损失。



京尹律师提醒


家长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全国反诈专线96110,向警方详细描述诈骗过程,提供骗子账号、通话记录、转账截图等证据。警方会通过技术手段追踪资金流向,对涉案账户进行紧急止付和冻结。可以通过专业数据恢复机构恢复手机删除的记录,保存威胁短信、语音录音等。同时,前往银行柜台打印详细的交易明细,注明转账时间、对方账户信息等关键内容。当诈骗案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骗子退赔被骗资金。若赃款已被挥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骗子名下财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307条第2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