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法治热点:万物生长的时节,野菜不可随意挖,特别是小区绿地,违法!

2025-03-27


又是一季野菜香,热爱美食的人们开始了忙碌的挖野菜行动。然而,谁又能想到,这看似简单的一件事,却很可能引发诸多法律问题。

在上海某小区,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一些居民为了采摘野菜,将小区绿化带内的部分植被破坏,导致绿地出现斑秃,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和居住环境。物业发现后,多次劝阻居民,但部分居民仍不以为然。最终,物业向当地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对参与破坏绿化的居民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他们按照绿化补偿标准对损坏的绿化进行赔偿,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这一案例表明,小区绿化是公共资源,业主不能随意破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京尹律师说法】

小区绿地通常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明确禁止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等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对绿地及居住区绿地进行了界定,明确小区绿化带属于条例所保护的范围。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在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法律法规对小区绿化进行保护。例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否则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意味着小区内的绿地,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个别业主在小区内挖野菜,破坏绿地,实际上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其他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业主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按照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个所有权,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但一个所有权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享有。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有一个小区的部分业主在公共绿地上私自开垦种植蔬菜,将公共绿地变成了自家的菜园。其他业主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些行为破坏了小区的环境,侵犯了他们享受美好居住环境的权利。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将私自开垦绿地的业主告上法庭。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侵权业主停止侵权行为,恢复绿地原状,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如果在小区内挖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植物,且行为人明知是国家保护植物而故意采挖,那么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河南洛阳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一名游客在公园内误将一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当作普通野菜采挖。虽然该游客声称自己并不知情,但经调查,该区域设有明显的保护标识,且公园管理部门也多次进行过宣传教育。最终,法院认定该游客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其情节较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即使是在小区这样看似普通的环境中,也可能存在受国家保护的植物,市民在采挖野菜时应格外谨慎。

除了上述直接的法律责任外,在小区挖野菜还可能引发一些其他法律问题。例如,如果因挖野菜导致他人受伤,挖野菜者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如果挖野菜的行为扰乱了小区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京尹律师提醒

在小区挖野菜这一行为看似平常,却蕴含着诸多法律风险。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小区的绿化和公共设施,不随意破坏公共资源。同时,物业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小区的和谐与稳定。广大市民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的疏忽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