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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交给老婆保管的工资,离婚了能全部要回来吗?

2025-04-07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往往较为复杂。其中,一方将工资交给另一方保管是常见现象。然而,当婚姻走向尽头,关于这部分保管的工资如何处理,能否全部要回,成为许多人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即使工资由一方保管,也并不改变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双方均对该财产享有权益。




【基本案情】(来源:山东高法)

原告许某与被告罗某于202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罗某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的工资共计52000元交由许某保管。2024年7月,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罗某同意离婚,并要求许某返还彩礼50000元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交给许某保管的52000元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与罗某没有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做出明确归个人所有的约定,罗某交由许某保管的52000元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最终判决许某向罗某返还26000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为共同财产,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而不是支持将交给对方保管的工资全部返还。

【京尹律师说法】

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夫妻在婚姻中的共同生活和经济共同体性质所决定的。夫妻双方共同为家庭的生活、发展做出贡献,工资作为夫妻共同努力的经济回报,应当由双方共同享有。将工资交给老婆保管,只是对共同财产的一种管理方式,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性质。

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可以随意要求全部拿回交给对方保管的工资,这将打破这种公平和平等,对另一方不公平。例如,在婚姻生活中,保管工资的一方可能将工资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为家庭做出了贡献。如果离婚时要求其全部返还工资,那么这一方在家庭中的付出就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和补偿。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女方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为了家庭放弃工作、承担更多的家务和抚养子女的责任等。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也是符合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取向的。因此,即使工资是由男方交给女方保管,在离婚时也不能简单地全部要回,而要考虑到女方和子女的实际需要。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有书面约定,明确规定工资归一方所有或对工资的保管、使用、分割等有特殊约定,那么在离婚时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例如,夫妻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的工资归各自所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交给老婆保管的工资在离婚时就可以全部要回。因为这种书面约定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有证据证明老婆存在上述行为,将工资进行了隐藏、转移等,那么在离婚时,老公可以向法院请求对老婆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从而有可能拿回更多甚至全部的工资。但需要注意的是,主张对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京尹律师建议】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工资分割问题。双方可以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各自的贡献、未来的生活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工资的分割比例或方式。这种方式相对较为温和、高效,能够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的消耗,也有利于减少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应当签订书面的财产分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协商不成,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家庭支出明细等,以证明工资的数额、保管情况以及家庭的收支情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作为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如果没有约定,在面临离婚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同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工资交给老婆保管的情况,不要简单地认为离婚时就可以全部要回,而是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