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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婚内出轨,婚外情赠与,法院:该赠与行为无效

2025-04-09

近日,深圳新闻网报道了一例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深圳男子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发展出不正当关系。贾某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多次向杨某转账,总金额高达287万余元。这些转账中,不乏“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透露出两人之间的暧昧关系。贾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侵害了原配林某的财产权益。直到林某发现这些转账记录,才揭开了贾某婚外情的真相,引发后续的法律纠纷。


在得知丈夫贾某婚内转账给小三杨某287万元后,林某深感愤怒与委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被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收集了贾某与杨某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贾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随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退还全部287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受理此案后,林某期待着法律的公正裁决,能让自己遭受的损失得到弥补。


法院判定贾某赠与行为无效,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其一,贾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发展不正当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此举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其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贾某未经林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林某的财产权益,故其赠与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杨某退还林某夫妻共同财产268万余元,有着充分的依据。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贾某与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有特殊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贾某在未经林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侵犯了林某的财产共有权。且杨某作为受赠方,在明知贾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接受赠与,并非善意第三人。依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杨某因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综合考虑转账金额、款项用途等因素,判定杨某退还268万余元,维护了林某的合法权益。




【京尹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旨在切实保障夫妻共同财产权,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贾某与杨某系婚外情人关系,这一特殊关系对转账性质认定影响重大。在婚外情背景下,贾某向杨某的转账虽部分金额具有特殊含义,似为表达爱意的赠与,但从法律角度看,贾某作为已婚人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杨某明知贾某有配偶仍接受大额转账,并非善意第三人,故这些转账不能简单认定为赠与或双方共同开销,而应作为贾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处置,林某有权追回。


在界定转账金额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需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除特殊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皆为共同财产。贾某与林某无特殊财产约定,贾某的收入及双方共同积累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贾某转账给杨某的287万余元,若无法证明是贾某个人财产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林某有权要求杨某退还侵犯其财产权益的部分。


在法律上,非法赠与的认定主要看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如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就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属于无效赠与。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条文,从赠与双方关系、赠与目的、受赠人主观状态等多方面综合判断,认定此类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和侵犯配偶财产权而无效。


财产退还判决作出后,若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先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财产线索等材料,法院审查立案后,会对义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包括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法院可依法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等措施。若义务人拒不履行,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以确保财产退还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京尹律师提醒】



此案件为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敲响警钟,它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应增强对共同财产的保护意识。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尤其是婚外第三者,否则该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法律也需不断完善,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处分程序等,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更坚实的保障,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确保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维护,让婚姻建立在更加稳固的财产基础之上。


该案件对提升婚姻中法律意识影响深远。它让人们明白,婚姻并非只是情感的简单结合,还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夫妻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法律界定,知晓在处理财产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旦出现财产纠纷,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仅靠情感或道德去评判。这有助于夫妻在婚姻中更加理性地处理财产关系,减少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矛盾与冲突,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