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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明知快递包裹有问题,还帮助递件,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5-04-10

近年来,快递行业飞速发展,确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快递渠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那些明知快递包裹存在问题却仍帮助递件的人,可能会陷入法律的泥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方面,明知的内容是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犯罪所得、如何所得、有何价值等。另一方面,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侵犯的是行政秩序,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在其拒不供述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时,办案人员可采取推定的办法,但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


窝藏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将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搬动、运输;收购主要指有偿购入然后高价出卖的情况;代为销售是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对于“以其他方法”,则应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判断,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即通过改变物体外部形状或隐匿、谎称等方式,使犯罪所得及收益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




相关案例


2023年7月,何某在招聘平台找工作,与上家约定用自己手机号作收件人收快递,每天报酬300元加提成。7月19日至31日,何某明知快递是上家违法所得,仍到深圳、广州等地收取手机、酒、黄金等快递,并于深夜或凌晨将快递放在上家无牌车上,获利约2万元。这些快递是多名被害人遭遇诈骗后购买或寄出的赃物。


何某主观上明知快递是违法所得,客观上实施了收取和转移快递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何某的行为帮助犯罪分子转移了赃物,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诈骗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


2024年6月至8月,苏某邀约陈某、刘某帮上家取装有黄金的快递,每单给300至400元报酬,并报销路费和住宿费。8月14日,苏某开车带陈某、刘某到全南县几个小区踩点,陈某取了6个装有522g黄金的快递包裹,刘某开箱验货后带黄金到深圳与苏某接头并前往金店验货,验完货后苏某将黄金放在上家指定地点。之后,陈某在全南某小区又取了一个黄金包裹,正准备转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苏某、陈某、刘某领取的金条涉及诈骗,苏某非法获利2700元,陈某非法获利8270元,刘某非法获利2100元。


苏某、陈某、刘某三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上家转移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综合考虑他们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了相应的刑期和罚金。


2024年2月,江西南昌的萧某因欠赌债,经朋友介绍加入代取快递的行列,每天报酬500元,还能报销加油费、餐费等。萧某又拉上好友张某、李某一起,他们每天根据指示从闪送员处取走装有黄金的快递,晚上交给介绍人。这些黄金快递是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洗钱手法,不到一个月,三人共帮助转移诈骗资金31万元。同年3月15日,三人被缉拿归案,2024年9月,舟山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人提起公诉,最终三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萧某等人虽然意识到代取黄金快递的行为可能违法,但因贪图高额报酬而心存侥幸,实施了帮助转移赃物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京尹律师说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快递包裹是犯罪所得,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不仅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包裹是赃物的情况,还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例如,在报酬明显过高、取件方式异常(如深夜或凌晨取件、在偏僻地点交接)等情况下,行为人就应当对快递包裹的来源产生怀疑,如果仍然继续帮助递件,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上的明知。


对于此类案件,京尹律师建议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贪图小利而陷入犯罪的陷阱。在面对一些来路不明、报酬过高的工作机会时,要保持警惕,仔细甄别其合法性。同时,快递行业从业者也应当加强自律,严格遵守快递收寄的相关规定,对于可疑的快递包裹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此外,对于已经涉及此类犯罪的嫌疑人,律师应当积极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例如,如果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律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