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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2025年4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京尹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评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中的法律问题。
2023年9月6日,长沙某小学教师宋某明在课后服务期间,因学生喧闹失控,将折断的三角尺扔向学生,误伤前座9岁女孩刘某辰,致其开放性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一审认为,被告人宋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宋某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宋某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学校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已足额赔偿受害人。
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宋某明、刘某辰均提出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宋某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宋某明作为教师,在多次制止学生喧闹无效后,将三角尺扔向学生,其应当明知该行为可能会伤害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却仍然实施了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且造成了刘某辰重伤的后果,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因其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这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范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是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后作出的适当量刑。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案中,学校已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足额赔偿受害人,所以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这一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学校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已得到弥补。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凸显了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法律应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审法院经过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维持原判,彰显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这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2023年,某地一小学教师因学生未完成作业,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多处受伤。该教师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2024年,某中学教师在课堂上与学生发生冲突,用教具打伤学生头部,造成学生轻伤。该教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三:2012年10月16日,某中学在课间操的时候,有8名初二学生不遵守学校纪律,被当值德育处教师发现。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时,对这几名学生实施了打耳光行为,结果造成一名学生鼓膜穿孔。
受伤学生家长报案后,经刑事伤害鉴定为轻伤,公安部门建议家长与学校最好通过协商的方法处理解决。家长多次找到学校,但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于是,家长到市教育局找安全科科长,要求督促学校尽快解决。
最终,学校与家长达成解决协议,学校一次性赔偿受害学生6万元,其中学校承担4万元、涉事教师承担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