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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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近些年来,倒卖油卡的行为时有发生,而这一行为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可能构成犯罪。
倒卖油卡是指通过购买和销售石油产品来获取利润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涉及到非法活动,包括走私、洗钱、偷税漏税等。如果倒卖油卡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或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倒卖油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石油市场的法律法规,并且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倒卖油卡的人以虚假的名义销售石油产品或者伪造发票和证件进行诈骗活动,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有人故意破坏油气管道等设施,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可能构成相应罪名。还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北京市某区某企业职工王某,负责单位作业用车和公车燃油管理。他因妻子车祸去世后花钱大手大脚,入不敷出,先将单位闲置加油卡余额汇总出售,后虚报燃油使用量,申请燃油费充入副卡倒卖,获利330余万元。2021年12月28日,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4月27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在“飞机”聊天软件上结识“红尘滚滚”,对方让其做充值油卡“生意”,即上线转“黑钱”用来充值油卡,再将充值好的油卡兑换成虚拟货币“U币”转回钱款给上家,以2个点作为报酬。叶某某找到吴某某、杨某某、阮某三人分工合作,油卡核销转账流水共计106.2万元,共获利30200元。经法院判决,四人均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
当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通过倒卖油卡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等,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当下,这种通过油卡交易来掩饰、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并不少见。犯罪分子利用油卡的便利性和一定的隐蔽性,将非法资金转化为油卡充值,再通过倒卖油卡将资金变现或转移,而参与其中的人员即使没有直接参与上游犯罪,也因提供了关键的帮助行为而触犯法律。
油卡通常涉及到石油产品的销售和流通,而石油产品在我国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果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倒卖油卡,扰乱了市场秩序,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在一些案例中,行为人大量收购和倒卖油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油品销售市场秩序,使得市场价格受到干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判断情节是否严重时,通常会考虑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例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认为情节严重。
当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倒卖单位的油卡时,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案例中的王某,作为国企员工,利用负责单位燃油管理的职务之便,倒卖单位加油卡获利,就构成贪污罪。而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的职务便利是关键因素,他们通过虚报油卡使用量、将单位油卡私自出售等方式,实现对单位财产的非法占有。
弘扬法律精神
周某和陆某是浙江某公司驾驶员,负责开车和管理油卡。2008年1月,公司报废车辆遗留一张油卡,两人将卡内余额卖出获利。此后,他们利用公司油卡申报和充值信息不对等的漏洞,私自新办油卡,克扣公司加油钱充入非公司车辆油卡,再以公司补贴、朋友赠送等幌子,打10%-20%的折扣卖给他人,持续14年,侵占款项44万余元。最终,两人因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3月初至6月,周某伙同李某、杨某、岳某、郑某等人,在明知上线转入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倒卖油卡的方式为诈骗分子“跑分”“洗钱”。他们分工明确,有人负责与上家联系,有人负责办理加油卡等。该团伙涉案金额200余万元,6月1日,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归案。
2023年9月26日,苏州黄某在咸鱼APP上搜索购买加油卡,看到一店铺称有较大优惠力度,按对方交易程序操作后被骗4990元。10月11日,扬州武某在抖音上刷到中石化加油卡八折短视频,联系对方并添加微信后,网银转账34000元购买加油卡,结果对方未提供油卡且推脱,最终无法联系。10月17日,苏州李某被人诱导帮忙在网上低价买卖中石油加油卡赚取差价,先后6次转账后发现无法提现,损失2498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