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5-04-18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这一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该案不仅触及了个人隐私与道德伦理的敏感地带,还深刻反映了传统婚俗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冲突与碰撞。
在传统观念中,订婚往往被视为婚姻的前奏,双方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类似于夫妻的义务与责任。然而,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婚姻关系的确立必须以法律登记为准,任何违背个人意志的性行为,无论发生在何种关系背景下,即便是婚内,都可能构成犯罪。此案中,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虽已订婚,但并未完成法律登记,因此席某某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强奸。
在传统婚俗中,彩礼往往被视为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一些地区成为衡量婚姻价值的标准之一。然而,在现代社会,彩礼逐渐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反而成为了一些家庭的经济负担和社会矛盾的源头。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性同意是判断强奸罪的关键要素,它必须是自愿、明确且即时的,任何违背妇女真实意愿的性行为都构成违法。同意不能是默示的,尤其是在订婚等非婚姻关系中,订婚仅是民间习俗,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更不意味着性同意权的让渡。
在一些涉及恋爱关系中发生性行为后被指控强奸的案件中,如果女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性行为是在其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存在暴力、胁迫行为的证据,或者事后及时报警并陈述事实等,法院往往会认定强奸罪成立。而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违背妇女意志,法院则会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本案中,法院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包括通话录音中男方对“强暴”指控的回应、床单上的精斑及混合DNA、被害人手腕淤青、窗帘被拉下及点燃痕迹,以及被害人激烈反抗的行为证据如逃离房间、纵火、电梯拖拽等。
从法律角度看,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违背女方意志的性行为发生。然而,辩护方提出的缺乏阴道内DNA检测、事后清洗无客观证据佐证等问题。法院在认定事实时,综合考虑了各种证据,包括被害人的陈述和物证等,形成了内心确信。虽然可能存在一些证据上的瑕疵,但并不影响整体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案件的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京尹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女方已主动将彩礼及戒指退还至婚介机构,男方拒不领取,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彩礼的支付与退还应遵循法律规定,不能将其与性同意或其他婚姻权利义务混为一谈。
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法院会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彩礼的返还数额。而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则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这一起案件引发了关于未婚发生性行为是否需要保留证据的讨论。从法律角度看,性行为是非常私密的行为,要求双方在每次性行为前都进行录音、拍摄或签署同意书等做法,既不现实也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性同意更多地应建立在双方的自愿和尊重基础上,而不是通过强制的证据保留方式来证明。当然,如果在性行为过程中存在违背意愿等异常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及时报警、保留现场证据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性同意问题涉及到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的平衡。一方面,每个人都有性自由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行使。另一方面,女性的性自主权是其基本权利之一,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确保女性的性权利不受侵犯,实现自由与权利的平衡。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底线。在性同意问题上,法律明确了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是违法的,这体现了法律对基本道德原则的维护。然而,传统婚俗中的一些观念可能与现代法律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在尊重传统的同时,也要遵循现代法律的要求,推动道德观念的更新和进步,使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