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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点燃杨柳絮引发火灾的法律后果,你知道多少?

2025-04-21

每年至此,既有美景欣赏,又少不了各种危险的存在。杨柳飞絮时节,火灾成了不经意间让人无法预知的危害。杨柳絮因其轻盈的特性,非常容易被点燃,一旦点燃,由于其快速燃烧的特性,极易引发火灾。火灾不仅会迅速蔓延,而且由于杨柳絮的广泛分布,火势可能难以控制,从而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因此,京尹律所提醒公众,应当意识到点燃杨柳絮的危险性,并避免此类行为。如果有人故意点燃杨柳絮并导致火灾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点火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行为不仅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个人的未来带来不可预测的负面影响。


相关案例



2025年4月11日13时17分,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某河旁突发杂草火情,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经调查,18岁的林某某用打火机点燃堆积的杨柳絮,火星瞬间引燃枯草,火势30秒内蔓延至整片区域。林某某和朋友肖某某起初坚称“火不是他们点的”,但面对目击者证词和视频,二人不得不承认因“无聊好奇”酿成事故。林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肖某某因未及时阻止危险行为被批评教育。由于此次火灾未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未达到失火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仅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平谷区一男子用打火机随手点燃杨柳絮,火势蔓延之后,男子脚踩灭火未果,最终造成村口扫脸设备、树木、杂草起火,过火面积10平方米。因过失引起火灾,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024年4月,北京朝阳区将台乡某林地起火,经调查,严某某在路边用打火机将林地内的柳絮点燃,引发火灾,造成树木草地烧毁,严某某对点燃林地内柳絮引发火灾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朝阳公安分局给予严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严某某的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消防管理规定,对林地的消防安全造成了破坏,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023年5月,许某在通州区某健康步道上吸烟引燃杨柳絮,导致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 382.83 亩,林木损失价值人民币 25,087 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许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了较大面积的森林过火和一定的林木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


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2 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许某的行为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即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受到了刑事处罚。


2017年5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60岁的吴某,在打扫院子过程中用火焚烧杨柳絮,引燃周边可燃物,将旁边乐器厂的部分厂房及乐器等物品烧毁,造成了 128 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构成失火罪。吴某应当预见到焚烧杨柳絮可能引发火灾,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房山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2 年,并赔偿 128 万元,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吴某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2019年5月22日,上海市青浦区一男子汪某在抽烟时,出于好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堆积的杨絮,杨絮起火后引燃了一旁的塑料废品等可燃物,最终明火蔓延至隔壁公司引燃冷库,造成377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该男子因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京尹律师说法


通过上述多起案例,让我们必需加以警示。若行为人故意点燃杨柳絮,明知其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依《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案例二中男子因对杨柳絮过敏,一气之下点燃,主观上存在故意,且火势蔓延造成车辆烧毁,若后续认定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放火罪。


若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点燃杨柳絮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具有导致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以“情节较轻”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点燃杨柳絮引发火灾,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点燃杨柳絮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案例一中汪某引发的火灾造成冷库巨大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对相关财产损失进行民事赔偿。


点燃杨柳絮引发火灾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会对个人的生活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杨柳絮的火灾危险性,切勿随意点燃杨柳絮。请提高我们对这类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让我们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 过失引起火灾的;

3.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