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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知识产权宣传周——从专利胜诉案看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维权实力

2025-04-24

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宣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新闻办等24个部门联合举办首届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周期间的各项工作。


宣传周一般始于每年4月20日,于4月26日即世界知识产权日结束,为期一周。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在这一背景下,积极投身于知识产权的维权工作,通过一系列专利胜诉案,充分展示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强大实力。作为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尹律所深知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因此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在过去的多年里,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已经成功代理了众多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专利胜诉案。这些案件不仅为客户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为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典范。


【案件背景】


原告陈某某于2020年11月申请“一种新型**”实用新型专利,2021年6月8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福建某贸易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律师行动】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曲大富律师团队接手后,协助原告提交涉案专利的授权文件、专利权评价报告等,证明专利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通过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交易记录及侵权实物,证明被告公司存在销售行为并作为比对样本;协调组织技术专家分析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证明其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在一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焊接非等同一体铸造”“螺母固定非螺纹连接”等抗辩,律师团队通过法律论证与技术分析进行反驳,成功使法院驳回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诉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总计9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曲大富律师团队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焊接与一体铸造不构成等同”“出油管连接方式不同”等上诉理由,从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进行反驳,并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解释,结合专利权评价报告、产品实物等证据,驳斥了上诉人关于技术特征不落入保护范围的主张。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曲大富律师介绍,在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中,首先要确认专利权的有效性,包括核实专利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时缴纳年费及未被宣告无效,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法院可能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辅助判断。其次,根据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准,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等同替换,则落入保护范围。这起案例为企业和个人维护知识产权权益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也让我们看到了北京京尹律所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的专业与担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