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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高考,作为人生的重要转折点,承载着无数考生的梦想与希望。然而,总有一些人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破坏这一公平竞争的舞台。近年来,与高考相关的违法犯罪案例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也破坏了教育公平的原则。
2019年高考期间,在校大学生何某豪在网上发布 “助攻考试” 广告,来自广东、山东、贵州等地的 12 名考生向其缴纳报名费。何某豪在网上联系大学生聂某武、彭某林,3 人分工协作,何某豪负责联系传递试题及解题答案,聂某武负责解题,彭某林负责整理试题,在高考期间为 12 名考生实施作弊。同年 6 月 8 日,警方将 3 人抓获。
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 3 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两年至 3 年 6 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者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考试秩序和公平性,构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让学习成绩较差的外甥小陈考上本科,李某和小陈的母亲商议,花钱找人为小陈替考,并承诺考上 “一本” 给5万元。最终,某校在读研究生刘某答应为小陈替考。2019年高考当天,刘某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李某因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枪手” 刘某、小陈的家长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到1万元不等。
代替考试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都属于违法行为。在本案中,李某组织替考,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刘某作为 “枪手” 替考,小陈及其家长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该罪名是典型的对向犯,法律将同时处罚考生和 “枪手” 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1年高考期间,某考生避开入场安检,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考试期间,该考生使用手机偷拍试题,发至场外寻求解答,被当场查获。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考生被处以取消考试资格、所有成绩无效的处罚,并被停止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教育法也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1 年以上 3 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考生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考试纪律,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高考是一场公平竞争的考试,关系到每个考生的未来。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任何试图破坏高考公平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考生和家长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诚信应考,共同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同时,教育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也应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确保高考的顺利进行。
2020年,被告人陈某系某市中学教师、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监考人员。陈某先后邀约被告人谢某、李某军和熊某共谋组织2020年高考考试作弊,谢某联系在读大学生叶某、李某雨、刘某为作弊传递消息、试题答案等。高考当日,陈某以监考员身份领取到理科数学试卷后,在试卷启用前用手机拍摄试题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谢某等人,谢某等人在酒店房间答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陈某作为监考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组织作弊,严重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触犯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某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专业统考中,两名舞弊人员找了一名大学生,为一名考生进行替考,被警方抓获。
两名组织考试作弊者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和3年2个月;替考大学生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
家长为了孩子的利益,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让孩子在考试中获得优势,这种行为不仅害了孩子,也让自己陷入了法律的制裁。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法律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体现了法律对这种破坏考试公平行为的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每年高考前,都会有不法分子冒充命题专家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考生和家长兜售所谓的“高考内部资料”“绝密押题卷”等,声称只要购买就能考上好大学。2023年,张某等人冒充某知名教育机构的专家,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以每套资料5000元的价格,骗取了全国各地数百名考生家长的钱财,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张某等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考生和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要保持理性,不要轻信这些虚假宣传。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内容。不法分子利用家长和考生的焦虑心理进行诈骗,构成了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