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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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暑期已至,无论是大学生实习,还是求职,各种骗局在复杂的就业市场中,相继上演。大学生在实习与求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与风险,求职心切的心理,为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或不良企业常常设置各种陷阱,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例如,常见的陷阱包括以虚假高薪招聘为诱饵,诱使大学生缴纳押金、培训费或保证金后便人间蒸发;或是利用“试用期”名义,长期压榨劳动力却不签订正式合同,甚至克扣工资、拒绝支付加班费。
此外,不法分子还通过伪造知名企业招聘信息,诱导学生提供个人信息用于诈骗,或强迫其参与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了学生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面对这些风险,大学生应保持警惕,多方核实招聘方资质,拒绝支付任何不合理费用,并主动寻求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付费内推骗局
大学生小林为了获得某知名企业的实习机会,在网上看到一家中介机构宣称能够提供“付费内推”服务,保证小林可以顺利进入该企业实习。小林与中介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并支付了2万元的内推费用。中介机构承诺若未能成功安排实习,将全额退款。然而,在约定时间内,中介机构并未履行承诺,且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机构在收取费用后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构成违约。判决中介机构退还小林全部内推费用2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从法律角度看,此类付费内推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一方面,若中介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行贿企业内部人员来实现内推,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犯罪,企业内部人员也可能因违反公司规定及法律,面临刑事指控与职业声誉受损。另一方面,对于大学生而言,即便获得实习机会,若后续被发现是通过付费不正当途径进入,可能导致实习无效,甚至影响个人诚信记录与未来职业发展。在签订此类服务协议时,大学生应仔细审查协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若中介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大学生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中介机构返还费用、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在本案中,中介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小王毕业后入职一家公司,公司与他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小王的工资仅为转正后工资的60%,且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以小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行为存在多处违法。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公司约定3个月试用期违法。其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公司支付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公司在试用期内未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仲裁机构裁决公司补足小王试用期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京尹律师说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双向选择的期间,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试用期权利。在试用期期限方面,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有相应的上限。在工资待遇上,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大学生在遇到试用期陷阱时,应积极收集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公司的试用期约定、工资支付及社保缴纳等行为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三:虚假招聘陷阱
某公司在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多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薪资待遇优厚。大学生小吴投递简历后,很快收到面试通知。面试过程中,公司以各种理由向小吴收取了500元的服装费和300元的资料审核费,并承诺入职后会退还。然而,小吴在缴纳费用后,迟迟未收到入职通知,联系公司时,发现公司电话已无法接通,办公地址也人去楼空。
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该公司负责人抓获。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以招聘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构成诈骗罪。判决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其退赔小吴等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此类虚假招聘陷阱不仅侵害了大学生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正常的就业市场秩序。大学生在求职时,对于要求缴纳各种费用的招聘信息应保持高度警惕。若遭遇此类情况,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要注意核实招聘企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经营状况等,避免上当受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向求职者收取财物,且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核实方面
对于企业信息,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正规渠道查询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经营状态、有无行政处罚记录等,确认企业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对于招聘信息,尽量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正规招聘网站、企业官方网站等可靠渠道获取,避免轻信非正规渠道发布的高薪、轻松等诱惑性信息。
若涉及中介机构,要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查看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了解其过往的服务口碑和成功案例。
合同签订方面
在签订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每一条款,特别是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试用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条件等重要内容。对于不明确或存在疑问的条款,要及时向企业或中介机构提出,要求其解释清楚,必要时可咨询学校老师或专业律师。
注意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习协议也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确保双方签字盖章,自己留存一份原件。
不要签订空白合同,对于企业或中介机构要求先签字后填写内容的合同,要坚决拒绝,防止后续被篡改合同内容,损害自身权益。
费用缴纳方面
牢记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在招聘、实习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服装费、押金、资料审核费、培训费等。对于要求缴纳费用的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拒绝,避免上当受骗。
若对方以各种理由强制要求缴费,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自身权益保护方面
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招聘信息截图、面试通知、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邮件、聊天记录、缴费凭证等,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学习《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当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采取维权措施。可以先与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