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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将私家车改为警车,构成什么罪?

2025-07-09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近期,沈阳发生了一起令人咋舌的案件:一男子将私家车改装成警车模样,不仅安装了假车牌、警灯,还配备了警报器。本想着借此“拉风、神气”一把,结果首次驾驶“改装警车”上路,就在加油途中与电动自行车发生剐蹭,被执勤交警当场识破。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私自改装警车,绝非儿戏,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将私家车改为警车究竟构成什么罪?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9日13时许,沈阳市某区平融路路口,车水马龙,一切看似平常。突然,一辆外观酷似警车的白色车辆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剐蹭。正在路口执勤的和平大队民警徐继凯、安启宁迅速上前处置。在查看车辆信息时,民警徐继凯发现该车车牌为“辽OA**9警”,凭借丰富的经验,他立即警觉起来,因为“辽O”开头的车牌属于特殊号段,与正规警用牌照存在细微差异,车辆的一些细节也不符合标准警用车辆的特征。


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行驶证、驾驶证以及警官证,驾驶人徐某某神色慌张,说话吞吞吐吐,始终无法提供警官证。在民警的再三询问下,徐某某终于承认自己并非警察,车辆是私自改装的。原来,徐某某出于“觉得威风”的想法,在6月末对自己的私家车进行了非法改装。他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并安装了假警灯、警报器,还喷涂了警车外观颜色,挂上了伪造的警用牌照。本想驾驶改装后的“警车”上街炫耀一番,没想到刚出门就发生了事故,被民警当场识破。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一旦罪名成立,他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徐某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车辆改装”,而是触及刑事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核心在于对“警用专属标识”的侵犯。徐某某购买并安装假警灯、警报器,喷涂警车外观,悬挂伪造警牌的行为,已超出普通车辆改装的范畴——这些装备与标识均属于法律严格限定的“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生产、销售、使用均由国家有关机关专属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的涉及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


从犯罪构成来看,徐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要件:其一,其作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主体要求;其二,“追求威风、炫耀”的动机,直接体现了其明知是警用装备而刻意获取、使用的主观故意;其三,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对警用装备的管理秩序,可能导致公众对执法主体的误认,干扰正常社会管理;其四,同时实施警灯安装、外观喷涂、假牌使用等多项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除刑事责任外,徐某某还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对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的车牌将被收缴,同时面临驾驶证记分与罚款。此外,其与电动自行车的剐蹭事故,若经认定存在过错,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车辆维修费、伤者医疗费等。


从执法角度看,此类行为还会稀释警用装备的权威性。警灯、警牌等标识是警察执行公务时表明身份、保障履职的重要工具,其严肃性一旦被破坏,可能降低公众对执法行为的信任度,增加执法阻力。


警用装备与标识的专属权是维护执法权威与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法律对其保护力度远超普通物品。实践中,不仅直接改装车辆可能涉罪,购买、出售警服、警徽、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的行为,若达到“情节严重”(如数量较大、多次交易、获利丰厚等),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京尹律师特别提醒,此类行为的危害性绝不仅限于“个人违法”:一方面,伪装警车可能被用于招摇撞骗、寻衅滋事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历史案例中曾出现类似车辆实施诈骗、逃避检查等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另一方面,公众若误认改装车辆为真警车,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寻求帮助时遭受误导,甚至延误救援时机。


公众应明确认识到,任何试图通过“模仿执法者外观”获取特殊待遇或满足虚荣心的行为,都潜藏着巨大法律风险。一旦触及刑事犯罪,不仅自身将面临处罚,还会对家庭、社会评价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如遇类似法律问题,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化解风险,切勿心存侥幸跨越法律红线。

【相关案例】


2023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两名身着警服、佩戴警用装备的年轻男子行为可疑,经调查,二人竟是未成年人,因向往警察职业,在网上购买了全套警用装备。警方循线追踪,锁定网店经营人张某。


2023年5月,民警在广州将张某抓获,现场查获印有“警察POLICE”字样的各类标签近900件,刻有警徽标志金属扣的腰带共计600根。经查,张某于2017年注册成立户外用品公司并开设网店,为获取更多利润,在无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资质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原材料,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得印有“警察POLICE”的织标、胶标及刻有警徽的腰带扣,雇佣临时工组装生产警用装备,并在网店编辑商品信息、上传图片进行销售。其上家卜某等4人同样在无资质情况下,根据张某要求生产相关警用标识并出售。2020年5月至2023年3月,张某网店销售警用腰带2000余根,交易金额超10万元。


2023年12月5日,经上海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卜某等4人拘役六个月,各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严厉打击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地下链条,彰显了法律对这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