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5-07-10
2025年7月,甘肃天水某区某幼儿园233名幼儿血铅异常事件,如同一记重锤敲击着社会神经。
当三色红枣发糕与玉米卷肠包中检出超标2000余倍的铅含量,当彩色颜料被稀释进孩童餐食,这场本可避免的悲剧揭示出学前教育领域触目惊心的安全黑洞。
在251个家庭承受着铅毒恐惧的夜晚,我们不得不直面一个残酷现实:当资本逐利突破人性底线,当监管防线形同虚设,最脆弱的群体正在为成年人的失职买单。
在公安机关查获的彩绘颜料包装上,“不可食用”的警示标识与幼儿园后厨的操作形成荒诞对比。这种专用于艺术创作的含铅颜料,通过网络平台轻松进入幼儿餐桌,暴露出食品原料采购环节的致命漏洞。
涉案人员朱某琳、李某芳作为幼儿园管理者,将成本考量置于儿童健康之上,用工业颜料替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已突破基本道德底线。
更令人震惊的是,这种非法操作并非孤立个案。在*北、*爱等关联幼儿园检测正常的表象下,某幼儿园成为唯一“中招”的例外,恰恰说明违法操作具有隐蔽性与选择性。
当后厨人员通过网络采购渠道获取违禁物料,当管理者默许这种“创新烹饪方式”,一个跨越线上线下的黑色产业链已然形成。这种将儿童作为实验对象的疯狂行径,比铅中毒本身更令人不寒而栗。
人类行为受动机驱使,而在商业环境中,逐利动机往往占据主导。当幼儿园被当作盈利工具,而非教育场所,管理者的价值天平便会失衡。
朱某琳、李某芳之流,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陷入了“隧道视野”,只看到眼前的生源与利润,却忽视了背后孩子们的生命健康。
这种短视行为,不仅源于贪婪,更反映出对生命缺乏基本敬畏。在他们眼中,孩子或许只是数字,是提升业绩的筹码,而非需要呵护的个体。
事件调查显示,从2022年6月取得办学资格到案发,长达三年的监管周期内,多个职能部门未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223份样本检测中仅2份不合格的数据,与233名幼儿血铅异常的现实形成强烈反差。这种“抽检合格率99.1%”与“受污染率92.8%”的荒诞对比,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的“形式主义陷阱”。
在幼儿园自查、部门抽检、年度审核的监管链条中,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可怕的“功能退化”。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留样制度,在面对新型违法手段时沦为摆设;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资质审核,未能穿透投资人的关联布局;卫健部门的常规体检项目,竟未将血铅检测纳入必查清单。当监管变成“打地鼠游戏”,悲剧的发生便成为概率问题。
社会学家涂尔干曾提出“失范”理论,指在社会转型期,旧规范失效而新规范未建立时,个体行为容易陷入混乱。在学前教育商业化快速发展的当下,监管体系显然未能跟上步伐。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信息壁垒,导致监管空白地带频现。一些监管人员或许存在“懒政”心态,习惯于按部就班完成任务,缺乏主动发现问题的积极性。这种集体性的监管懈怠,为罪恶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让违法者有机可乘。
铅中毒对儿童造成的神经损伤不可逆,这个医学常识在涉事幼儿园管理者眼中竟不如“食品口感”重要。233名幼儿中已有201人入院治疗,但驱铅治疗只能部分缓解症状,无法修复已受损的认知功能。更令人痛心的是,心理疏导团队需要同时安抚孩子与家长的双重创伤,这种精神伤害往往比生理毒害更持久。
这些幼童,本应在无忧无虑的年纪探索世界,却因成年人的错误,被迫承受身体与心灵的双重折磨。他们可能在未来面临学习困难、行为障碍等问题,原本光明的人生前景被蒙上一层厚重阴影。
而家长们,在经历这场噩梦后,也将陷入漫长的自责与焦虑之中。家庭的和谐氛围被打破,亲子关系也可能因孩子的健康问题受到冲击。
儿童作为社会中最脆弱、最无辜的群体,本应得到全方位的保护。但在天水事件中,他们却成为了最直接的受害者。这不仅是对儿童权益的严重侵犯,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公然挑战。我们不禁要问,当保护者变成伤害者,社会的底线究竟在哪里?那些涉事人员,在面对孩子们天真无邪的笑脸时,如何能狠下心来,将有毒的颜料混入他们的食物中?
天水事件处置中,省级工作专班连夜进驻、跨省医疗资源联动等举措,体现出政府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成熟度。但要让233个家庭真正走出阴影,需要更深刻的制度变革:建立幼儿园食品原料溯源系统,将铅、镉等重金属纳入幼儿体检必查项,推行后厨操作全程监控,这些措施刻不容缓。
更根本的变革在于重塑教育价值观。教育,尤其是学前教育,不应被资本过度裹挟,而应回归其育人本质。民办幼儿园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坚守教育公益属性,将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学前教育行业的引导与规范,通过政策扶持、监管强化,让每一所幼儿园都能成为孩子成长的乐园,而非伤害的源头。
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而言,天水事件也是一次深刻警醒。我们不能再对身边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不能再对监管部门的工作袖手旁观。
家长应积极参与幼儿园管理,行使监督权利;媒体应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普通民众也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织就一张严密的安全防护网,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此刻,233名幼儿正在接受治疗,他们的康复之路或许漫长,但社会各界的关爱与行动,正在为他们筑起新的防护网。这场铅毒危机终将过去,但它留下的警示将长久回响:守护儿童就是守护人类的未来,这份责任容不得半点敷衍。
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朱某琳等8人刑事拘留,这一罪名的适用体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的严厉态度。
根据《刑法》第144条,该罪要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案中,涉事人员明知彩绘颜料含铅且不可食用,仍将其稀释后加入幼儿食品,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该罪法定刑分为三档,一般情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案中,233名幼儿血铅异常已属“其他严重情节”,涉案人员可能面临5-10年有期徒刑,若后续出现幼儿重伤、残疾等后果,量刑可能进一步加重。
后厨操作人员、采购人员等参与环节者,即使未直接决策,若明知颜料不可食用仍参与制作,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目前被取保候审的2人,可能因情节较轻或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但其刑事责任仍需根据具体参与程度判定。
根据《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幼儿家长可向涉事幼儿园及相关责任人主张多重赔偿,且赔偿范围可能覆盖终身:包括已发生的驱铅治疗费、后续复查费、可能的长期康复费用等。铅中毒的后续神经修复、认知训练等费用可能持续多年,涉事方需全额承担。幼儿治疗期间家长的误工损失、专人护理费用,以及因健康受损需补充的营养费用,均属赔偿范畴。
铅中毒对幼儿造成的不可逆伤害,以及对家长造成的精神创伤,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严重精神损害”情形,可主张较高额度的精神赔偿。
若后续医学鉴定显示幼儿因铅中毒出现学习障碍、行为异常等,导致未来教育成本增加、劳动能力下降,家长可依据《民法典》第1187条,要求涉事方赔偿预期损失。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幼儿园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等,并处最高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同时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使其永久丧失办学资格。
纪检监察机关已启动调查,若发现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存在审批不严、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接到举报后未及时处理等失职渎职行为,相关人员将面临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5条,涉事的朱某琳、李某芳等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的终极意义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伤害。天水事件中,233名幼儿的血铅异常数据,是对所有食品从业者、监管者的沉重警示:儿童的健康底线不容触碰,法律的红线绝不可越。唯有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让监管者切实履行职责,才能让每一个孩子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真正实现“幼有所育”的法治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