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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突出经济犯罪,特别是对群众反应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合同诈骗等犯罪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全力保障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7月9日,公安部公布5起合同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01 内蒙古刘某等人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
202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刘某等人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经查,2022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实际运营能力的情况下,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冒充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方,虚构可向商户提供仓储服务、商品可被大型电商平台优先采购等事实,骗取商户签订合同、缴纳保证金,并将保证金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截至案发,该案共涉及受害商户4000余家,涉案金额达7000余万元。
目前,刘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冒充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方,虚构仓储服务和优先采购等事实,与商户签订合同并骗取保证金,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本质上都属于诈骗类犯罪,但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强调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本案中刘某等人利用合同这一形式进行诈骗,区别于一般的诈骗罪情形,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涉案金额达70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合同诈骗罪中,犯罪数额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数额特别巨大的合同诈骗行为通常会面临较重的刑罚。
刘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主犯、从犯之分。组织、策划、指挥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一般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到本案,需要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来准确认定主从犯。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退赔,主动退还骗取商户的保证金,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可能会适当减轻刑罚。
若刘某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果有自首情节,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3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依法立案侦办吴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伙同张某等人,“山寨”某知名茶饮品牌网站,冒充品牌官方招商渠道,虚构与品牌方的关联关系,在全国多地先后设立10余家招商公司,虚假承诺提供加盟商装修、采购、经营、宣传等全方位服务,吸引1000余名加盟商签订合同。但吴某等人实际并未履行加盟扶持义务,并在短期内关闭招商公司,以此骗取加盟费,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
目前,吴某等30余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吴某等人“山寨”知名茶饮品牌网站,冒充官方招商渠道,虚构与品牌方关联关系,虚假承诺提供全方位服务,吸引加盟商签订合同后骗取加盟费,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民事欺诈主要是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但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本案中吴某等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目的是骗取加盟商的加盟费,属于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的民事欺诈。
本案中,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中,犯罪数额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数额特别巨大通常会面临更重的刑罚。
吴某等人通过“山寨”网站、冒充官方等手段,在全国多地设立招商公司进行诈骗,涉及加盟商1000余名,范围广、影响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吴某伙同张某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如果作为组织者、策划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一般应认定为主犯;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可能认定为主犯或从犯。例如,负责具体实施“山寨”网站、签订合同等重要工作,对诈骗行为的实施起到关键作用的,也可能认定为主犯;而一些从事辅助性工作,如负责部分宣传、联络等工作,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主犯,由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犯一般会在主犯量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从犯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且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表现,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也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2024年1月,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依法立案侦办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查,自2020年以来,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经营能力的情况下,成立多家物业管理公司,先以高价承租租期较短的房源,再以低价为诱饵向租客招租,一次性收取半年或者全年租金,通过以上“高收低租” “长收短付”的方式骗取600余名受害人2000余万元。
立案后,公安机关将徐某等12人抓获归案。2024年6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对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8年不等。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徐某等人在无实际经营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的方式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骗取租客租金,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他们以低价招租、一次性收取较长租期租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租客贪图租金便宜的心理,骗取租客的信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租金的目的。
本案中,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最终判处徐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至8年不等,可能是综合考虑了多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这些都可能使法院在量刑时对他们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有可能是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证据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争议,导致在量刑时没有按照通常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来判处。
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多地公安机关先后依法立案侦办刘某余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经查,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成都市某加油站相关经营权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该加油站的《授权委托书》,与受害人陈某签订租赁合同并骗取定金300万元。2021年3月,刘某余谎称取得四川某能源公司股权及该公司名下加气站所有权,以租赁加气站为名骗取湖北某受害企业800万元;同年5月,刘某余以某加油站股权转让为名,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成都某受害企业2000万元。2022年10月,刘某余伙同他人,谎称能将成都某加油站转租,通过伪造该加油站租赁合同,骗取害人阮某租赁定金170万元。截至案发,刘某余以租赁或出售加油站、加气站为由,通过伪造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及私刻印章等非法手段,骗取受害人和受害企业共计3270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目前,公安机关已将刘某余抓获归案,查封、扣押涉案房产、车辆价值2500余万元,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刘某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伪造授权委托书、合同协议、营业执照,私刻印章,虚构自己拥有加油站、加气站相关权利等事实,与受害人和受害企业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钱财,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刘某余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加油站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行为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刘某余诈骗金额高达327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情况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刘某余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和伪造相关公文、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公安机关已查封、扣押涉案房产、车辆价值2500余万元,这些财物在判决后,若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返还给受害人;若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则应当予以没收。
如果刘某余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或者积极配合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如果刘某余存在累犯等从重处罚的情节,法院则会在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
2024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韦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查,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犯罪嫌疑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棉花期货与现货交易的时差、价差,以实际控制的多家纺织企业与新疆10家受害棉企签订棉花挂单点价期货交易合同,随后仅向受害企业支付部分货款获得皮棉物权,再通过棉花现货交易转移皮棉物权,以此将所得款项占为已有。截至案发,共造成10家受害棉企损失32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韦某已被抓获归案,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韦某在与受害棉企签订合同过程中,从一开始就计划利用期货与现货交易的特点,通过支付部分货款获取皮棉物权后转移物权并占有所得款项,并非是为了正常的商业交易,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受害棉企财物的主观目的。
韦某与10家受害棉企签订了棉花挂单点价期货交易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交易规则和信息差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的行为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本案中,韦某的行为造成10家受害棉企损失32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若无其他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一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内进行量刑。
如果韦某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退赃退赔,弥补受害棉企的损失,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比如,若韦某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可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若韦某还存在其他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过程中有其他恶劣情节,如多次实施类似诈骗行为、对受害企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等,可能会加重对其的处罚。
如果韦某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案件来源:公安部经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