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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捍卫英烈尊严,筑牢法治防线

2025-09-03

近年来,网络空间中侮辱英烈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今年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处的6起侮辱英烈案件,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彰显了法律对英烈权益保护的坚定决心。作为律师,从专业视角对这些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明晰法律适用逻辑,强化公众的法治意识。


我国对英烈保护已构建起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惩治侮辱英烈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清晰地界定了不同程度侵权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形成了从民事到刑事的阶梯式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一步细化了刑事处罚标准。该条款将“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这里的“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量行为的恶劣程度、传播范围、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网民王某玉案为例,其为博取眼球多次发布侮辱、诽谤贬低英雄先烈的内容,浏览次数达1万余次,严重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正是刑法该条款的精准适用。


在此次查处的6起案件中,王某玉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余5名涉案人员被处以行政处罚,这一差异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情节行为的区别对待。从法律逻辑来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核心区分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于一般的侮辱、诽谤行为,若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例中徐某、黄某某等5人,虽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歪曲英烈的言论,但在行为次数、传播范围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因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惩戒。


而王某玉案中,其多次实施侵权行为且造成广泛传播,已突破行政处罚的调整范畴,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通过刑事手段予以制裁。这也提醒公众,侮辱英烈行为一旦跨越法律红线,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追责,绝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网络的开放性和传播的快速性,使得侮辱英烈行为的危害被成倍放大。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往往能在短时间内触及大量人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此次案件可以看出,涉案人员多出于博取关注、吸引流量的目的实施侵权行为,利用网络特性恶意炒作,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英烈的名誉和尊严,更冲击了社会的价值底线和民族情感。


针对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法律在规制时采取了多维度的应对策略。一方面,要求网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审核,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违法信息处置等机制。若平台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侮辱英烈信息传播,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加大网络巡查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同时,赋予英烈近亲属、检察机关等主体诉讼权利,确保侵权行为能够得到有效追责。


除了行政和刑事责任,侮辱英烈行为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英雄烈士虽已离世,但他们的名誉、荣誉受法律永久保护。英烈的近亲属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如为维权产生的费用,还涵盖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英烈对国家和民族的特殊意义,法院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会充分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社会影响,以体现法律对英烈权益的特殊保护。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呼吁广大网民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和价值观。在网络空间发言时,要严守法律底线,尊重英烈的名誉和尊严。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应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加强对涉及英烈信息的筛查,及时删除违法内容,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工作。


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解读,让公众深刻认识到侮辱英烈行为的法律后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英烈保护,形成全社会尊崇英雄、捍卫英烈的良好氛围。对于发现侮辱英烈的行为,公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正气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侮辱英烈案件的依法查处,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法律的威严不仅在于惩戒违法者,更在于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法律评析,我们希望能够让更多人认识到,捍卫英烈尊严,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1年2月19日,仇某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小球”,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同志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仇某的微博账号拥有250余万粉丝,其言论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江苏省南京市**区人民法院认为仇某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仇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二、


2021年,在“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因病逝世后,肖某使用昵称“坚持底线”的微信号,先后在微信群“白翎村村民信息群”内发布2条信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引起群内成员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肖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案例三、


2021年,罗某观看《长津湖》电影和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罗某曾系知名媒体人,其账号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四、


2023年5月至6月间,张某为提升其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的关注度,先后发布使用“加入不明武装”“美人计”“枪毙”等存在误导性词语的两条短视频,侮辱、贬损革命烈士陈尔晋、王曼霞,导致其他用户陷入错误认识,恶意跟评累计上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4年9月20日,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用个人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正面宣传英烈事迹的宣传片,并购买平台推广服务达到最低投放量,时间跨度不低于五个月,用以消除不良影响;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一万元,用于制作公益宣传片等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公益事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