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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贩毒“8公斤”的毒贩因有立功表现免除一死

2025-09-16

【案例要旨】

杜某智在二审期间检举云南省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段某艳和律师杨某荣以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名义,向其家属索要 80 万元,该检举内容经查证属实,段某艳和杨某荣均已被立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基本案情】


云南毒贩杜某智在2013年8月至11月,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502.53克、甲基苯丙胺5166.2克。

2019年6月至8月,杜某智又与狱友段某良勾结,通过快递、送货上门等方式,三次向无锡买家戴某东贩卖毒品,累计交易海洛因271.25克、甲基苯丙胺99.87克。2019年7月27日,段某良在无锡领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年8月16日,杜某智在云南楚雄被抓获。

2020年12月3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杜某智死刑。一审宣判后杜某智上诉,2025年1月,江苏省高院最终认定杜某智的检举成立,改判死缓。

杜某智涉案毒品总量巨大,其中海洛因2773.78克、甲基苯丙胺5277.09克,且其系累犯、主犯,依法应予严惩。但杜某智在二审期间检举云南省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段某艳和律师杨某荣以公安机关要收取保证金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80万元之事,经审查成立,段某艳和杨某荣目前均被立案审理。其检举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考虑到其重大立功行为对揭露司法腐败、帮助清除政法队伍“害群之马”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法院依法将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

【京尹律师说法】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量刑情节之一,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杜某智涉案毒品数量(海洛因2773.78克、甲基苯丙胺5277.09克)已远超《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数量大”标准,且其系累犯、主犯,按一般司法逻辑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二审改判死缓的关键在于“重大立功”情节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大立功”需满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等条件。本案中,杜某智检举司法工作人员(禁毒大队队长、律师)索贿80万元,涉及政法队伍腐败,属于《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情形,其立功行为的社会价值(揭露司法腐败)被法院特别强调,这是突破死刑判决的关键。 

毒品犯罪中,“数量+情节”是量刑核心。尽管涉案毒品数量极大,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明确:“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即使毒品数量巨大,也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法院将“清除政法队伍害群之马”作为立功的附加价值,强化了从轻处罚的合理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