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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军事禁区偷拍涉密、高层住宅窥探隐私——两起无人机案揭示哪些法律红线?

2025-10-17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普及,其在航拍创作、农业植保、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但技术进步的背后也潜藏着法律风险。无人机凭借其低空飞行、隐蔽性强、高清摄像等特点,正逐渐成为不法分子实施偷拍行为的工具,从居民住宅的私密生活到军事禁区的涉密设施,均面临被非法拍摄的威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公民隐私权、安宁权等基本民事权利,更可能触及国家安全红线,引发刑事追责。



军事禁区偷拍泄密案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无人机爱好者李某为博取网络流量、提升个人社交账号关注度,操控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多次进入某部队雷达站及某集团军机关驻地周边空域,非法拍摄军事设施部署情况。李某将拍摄画面剪辑为2段短视频发布于个人社交平台,累计获得4000余次阅读量及30余次分享收藏。期间,有网友在评论区明确提醒其军事区域禁止拍摄,李某却不以为然,未采取删除视频等补救措施。


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涉案视频经专业鉴定,包含一项“机密级”国家秘密与一项“秘密级”国家秘密。2024年3月,李某经国家安全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违法事实,涉案无人机及遥控器等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军事禁区及涉密设施受法律保护,仍以刺探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中包含机密级事项1项、秘密级事项1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综合考虑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作案工具无人机、遥控器等予以没收。宣判后,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


高层住宅隐私侵犯案


2025年1月,江苏省宜兴市某高层酒店住户向警方报案称,其在51楼客房休息时发现窗外有无人机持续盘旋,疑似正在偷拍。警方接警后迅速开展排查,当场查获涉事无人机及操作人员张某。经对无人机内存卡、遥控器及张某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检查,发现其中存储有多段拍摄于不同酒店、小区的不雅视频,涉及住户隐私活动共计17起。


张某到案后供述,其利用无人机静音飞行、高空悬停的特点,专门选择高层住宅、酒店客房等区域实施偷拍,计划将拍摄内容在暗网出售牟利,尚未实际交易即被抓获。经查,张某未取得无人机驾驶资质,其使用的无人机未进行实名登记,且多次在禁飞时段进入人口密集区空域飞行。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张某利用无人机偷拍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规定,且其非法拍摄数量多、涉及人员广,属于“情节较重”情形。同时,张某的无人机未依法登记、操作人员未取得资质,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无人机及存储介质予以收缴,并将其违法信息记入无人机操作人员信用档案。此外,多名受害住户已就隐私权侵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京尹律师说法】

无人机偷拍并非单一法律行为,其法律性质需根据拍摄对象、行为后果等因素分层界定,对应的法律责任呈现阶梯式递进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无人机偷拍行为的侵权性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对私密空间的侵入,即便未实际拍摄到清晰画面,无人机在住宅窗口、酒店阳台等私密空间周边的低空盘旋行为,已构成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二是对私密信息的窃取,通过高清摄像获取的住户生活画面、身体隐私等内容,直接侵犯他人私密信息权益。


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偷拍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拍摄内容、传播范围、受害人受损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无人机偷拍行为往往同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与空域管理法规。在治安管理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列为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空域管理层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将军事管理区、核设施控制区等敏感区域及周边空域划定为管制空域,未经批准不得飞行;同时第二十八条禁止利用无人机“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对未取得资质飞行、在禁飞区域飞行等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据条例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操作证件等行政处罚。


当无人机偷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将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如案例一所示,若拍摄对象为军事设施、雷达站等涉密场所,且拍摄内容被鉴定为国家秘密,即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将偷拍的隐私视频、照片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出售50条以上个人隐私信息),将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播淫秽物品罪/牟利罪:若偷拍内容涉及淫秽信息并予以传播,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牟利为目的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若无人机被改装为专用窃照设备且造成严重后果,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一旦遇到无人机偷拍行为时,要如何维权?京尹律师提醒,受害人需从多维度固定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后果发生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建议受害人第一时间通过手机、摄像头等设备录制无人机飞行轨迹、型号特征等画面,留存无人机盘旋时间、位置等记录;若怀疑已被拍摄,可要求公安机关对涉事无人机存储介质进行数据恢复,固定偷拍内容。即便未发现直接拍摄内容,亦可通过无人机低空盘旋、跟踪监视等行为证据,主张其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应依托无人机管理技术手段开展调查,包括查询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制造商后台飞行记录、操作人员GPS定位数据等,锁定涉案主体;同时对存储介质进行专业数据恢复,查明拍摄内容、存储数量、传播范围等关键事实。对于涉密案件,还需委托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秘密等级鉴定,作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相关案例】

案例一:罗某非法拍摄军事设施案


2021年11月,罗某为在军迷圈获取谈资,利用无人机对建造中的福建舰实施非法拍摄,拍摄内容经鉴定包含2项机密级军事秘密和1项秘密级军事秘密。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最终,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聂某军事禁区偷拍案


2020年7月,聂某无视“军事禁区”警告牌,穿越铁丝网进入某军用码头,使用手机及无人机拍摄军舰、营区等军事设施,共拍摄40张涉军照片,经鉴定包含2项秘密级军事秘密。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聂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鉴于其系初犯且未传播涉案照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三:张某传播偷拍隐私案

2023年,张某利用无人机在浙江宁波某高层公寓拍摄住户隐私画面20余段,将其中5段视频发布至境外社交平台牟利,获利3000余元。警方查获时,相关视频已被点击观看1.2万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原则,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